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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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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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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玲与上海的不解之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少伟 发布时间:2025-01-18 10:28

摘要: 上海这座城市作为红色文化、海派文化之源,对于她的成长和成就至关重要。

头图:丁玲的处女作《梦珂》手稿首页


2024年10月12日是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文艺战士、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著名作家和社会活动家丁玲同志诞辰120周年纪念日。在丁玲诞辰120周年之际,回眸这位著名女作家早年在沪不凡经历,可发现她在申城登上文坛,投身革命;上海这座城市作为红色文化、海派文化之源,对于她的成长和成就至关重要。


(年轻时的丁玲)


入读平民女校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需要培养一批妇女干部去卷烟厂、纺织厂开展工作。于是,中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和宣传主任李达感到迫切需要培养一批妇女干部,便商量决定在沪筹建平民女校。不久,李达寓所后面的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32号A(今老成都北路7弄42-44号)要出租,他就租下这幢两楼两底的旧式石库门房屋,以作校舍。1921年12月,上海《民国日报》和《妇女声》半月刊登载平民女校招生广告,申明“本校是我们女子自己创办的学校,专在造就一班有觉悟而无力求学的女子,使其得谋生工具,养成自立精神”;在《妇女声》半月刊发表的文章中,陈独秀写道,“希望新成立的平民女学校作一个风雨晦冥中的晨鸡”,李达则赞扬它是“到新社会的第一步”。正就读于长沙岳云中学的丁玲,虽仅差半年就可以毕业,但她得到消息便毫不犹豫地赴沪入学。


1922年2月,平民女校正式开学,它以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名义主办,开设多种课程,尤其重视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分析时事政治。校务主任先后由李达、蔡和森担任,并由他们各自的夫人王会悟、向警予协助处理各种事务;陈独秀、陈望道、邵力子、高语罕、沈雁冰、沈泽民、张秋人等都义务兼课。那时,丁玲是位18岁的姑娘,使用的名字为蒋冰之,她虽初次来沪,但很快适应这里的生活,成为班里佼佼者。


对于学生的情况,《丁玲自叙》提及:“学校有初级、高级两班,初级班一二十人,高级班六人(另有两人,染有无政府主义思潮,开学不久便离校了),共二三十人,我在高级班”“低级班学生住校,我们高级班六个人住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客堂楼上”“学校除上课外,还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搞些社会活动”。


平民女校开设有语文、数学、英文、物理、化学、经济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课程,但更重视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分析时事政治,刘少奇、张太雷、恽代英等都为学员作过报告或讲座。平民女校常组织学员向社会进行演讲,声援工人运动。丁玲在晚年还清晰记得:“那年马克思生日,开纪念会……工人闹罢工,我们到马路上去捐钱,跑到浦东纱厂去讲演,劝工人坚持罢工。我的湖南口音女工们听不懂,张秋人给翻译。”由此可见,平民女校对丁玲早期的思想转变有很大促进。


平民女校语文教材多为进步报刊所载的文学名作、译文和评论;语文教员陈望道敢于改革,采用与一般国粹先生完全不同的教学方法,倡导作文首先重见义,其次重文字,这对丁玲以后从事文学创作有很大帮助。


1922年底,由于经费极困难,平民女校停止活动。平民女校虽存在时间比较短暂,但学生中后来出现了不少优秀人才,除了著名作家丁玲,还有参加长征的红军女战士钱希均、著名教育家王一知等。数十年后,丁玲仍深切怀念它,并感叹:“学校未能坚持下去,是很可惜的。”


创办红黑出版社


1922年秋,丁玲进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上海大学中文系学习。在这里,丁玲曾听沈雁冰讲希腊神话和史诗,听俞平伯讲宋词,听田汉讲西洋诗,听邵力子讲《易经》等,但对上大教务长兼社会学系主任瞿秋白的学识印象最深刻,她的《我所认识的瞿秋白同志》回忆:“最好的教员却是瞿秋白。他几乎每天下午课后都来我们这里”“他谈话的面很宽,他讲希腊、罗马,讲文艺复兴,也讲唐宋元明”。


1924年暑假后,丁玲转赴北京,曾在北京大学旁听文学课程。不久,丁玲与胡也频相识。那时,丁玲正为心爱的弟弟夭折而痛苦万分,胡也频为了进行安慰,送上一束玫瑰,并附字条:“你一个新的弟弟所献。”由于生活窘迫,丁玲返回湖南老家;胡也频闻讯,也向朋友借钱赴湘,当他风尘仆仆出现在丁玲面前,她被深深感动,爱情之门终于开启。翌年秋,丁玲与胡也频结婚。


1927年12月,丁玲的处女作《梦珂》发表于上海《小说月报》,首次署笔名 “丁玲”,引起关注;主编叶圣陶是在自由来稿中发现这篇小说的,他马上给她回信,表示再有小说可寄来,写什么都行,写多长都行。仅隔两个月,丁玲的成名作《莎菲女士的日记》又发表于上海《小说月报》,一举轰动文坛。


1928年春,丁玲、胡也频抵沪,先暂住上海善钟路善钟里(今常熟路111-113弄),后搬到萨坡赛路196号(今淡水路260号);经潘汉年介绍,他们开始从事进步文化工作。10月,丁玲的第一本短篇小说集《在黑暗中》由上海开明书店出版,收入《梦珂》《莎菲女士的日记》等4篇短篇小说,另有一篇后记《最后一页》;她解释道:“我这本集子里的主人公,都是在黑暗中追求着光明的女性,所以书名定为《在黑暗中》。”


1929年初,丁玲、胡也频、沈从文创办的红黑出版社,在上海萨坡赛路204号(今淡水路268号)底层亮相;胡也频主编《红黑》月刊,丁玲协助沈从文主编《人间》月刊,并一起出版“红黑丛书”和“二零四号丛书”。《丁玲谈早年生活二三事》提及:“那时候我们住在萨坡赛路(今淡水路)196号,沈从文住在附近,常来我们家。这时,正好胡也频的父亲来上海,带了一千元钱来,是一笔卖房子钱”“胡也频便和他父亲商量,借这一千元钱开书店”“于是,胡也频、沈从文和我就用这笔钱办刊物,取名《红黑》”。沈从文的《记胡也频》也谈道:“那里人间书店请我们编辑一个月刊,我们恰恰又借到了一笔钱,想自己办一个出版处,为了一切的方便,我们就合赁了萨坡赛路的二百零四号房子,搬了家,《人间》月刊由我们三人产生了,《红黑》月刊也由我们产生了。”


最初,他们欲将主编的刊物起名为《红黑创作》,由于不想仅限于创作,便改为《红黑》,而“红黑”是借用了湘西土话的含义。在创刊号上,胡也频对此作说明:“红黑两个字是可以象征光明与黑暗,或激烈与悲哀,或血与铁,现代那勃兴的民族就利用这两种颜色去表现他们的思想——这红与黑,的确是恰恰适当于动摇时代之中的人性的活动,并且也正合宜于文艺上的标题”“我们取用红黑为本刊的名称,只是根据于湖南湘西的一句土话。例如‘红黑要吃饭的’这一句土话中的红黑,便是‘横直’意思,‘左右’意思,‘无论怎样都得’意思。这意义,是再显明没有了”。1929年1月,《红黑》月刊和《人间》月刊第一期相继出版,3个人到上海各书店察看刊物销售情况,《红黑》月刊第一期就卖出近千册,这个数字在那时是很可观的了。


施蛰存的《滇云浦雨话从文》回忆:“丁玲和胡也频比较多的到虹口来,因为也频有一部稿子交水沫书店出版。他们俩来的时候,从文都在屋里写文章,编刊物,管家。他们三人中,丁玲最善文际,有说有笑的,也频只是偶然说几句,帮衬丁玲。从文是一个温文尔雅到有些羞怯的青年,只是眯着眼对你笑”。


丁玲、胡也频、沈从文都挤时间写了不少作品,以“红黑丛书”和“二零四号丛书”名义出版了7种小说单行本。由于许多书刊批发给一些书店,钱却迟迟收不回来,红黑出版处勉强支撑了大半年就不得不歇业,《红黑》月刊共出版8期,《人间》月刊约出版4期。不久,为了偿还近千银圆的债务,沈从文到上海中国公学教书,胡也频到济南的一所高中教书。


同年冬,丁玲在沪完成第一部长篇小说《韦护》,这是她创作题材转变的一个标志,也是写革命者的第一次尝试。翌年1月至5月,《韦护》连载于上海《小说月报》;9月,由上海大江书铺出版。其间,丁玲去了山东。


主编左联《北斗》月刊


1930年5月,丁玲、胡也频返回上海,一起参加中国左翼作家联盟。接着,丁玲以《1930年春上海之一》和《1930年春上海之二》两部中篇小说,作为参加左联后向读者的献礼。


翌年1月17日,胡也频在上海租界内的东方旅社出席会议,因叛徒出卖而被捕。当晚,丁玲一直苦等着,却始终未见丈夫胡也频回家,她后在《一个真实人的一生——记胡也频》中说:“天黑了,屋外开始刮起风来了。房子里的电灯亮了,可是却沉寂得像死了人似的……房子里仍没有也频的影子,孩子乖乖地睡着,他什么也不知道啊!啊!我的孩子!”2月7日晚,关押在国民党龙华淞沪警备司令部军法处看守所的左翼青年作家胡也频、柔石、殷夫、冯铿、李伟森等24人被秘密杀害。


胡也频牺牲后,丁玲擦干眼泪,在血雨腥风中继续坚守文艺阵地。随即,按照党组织的指示,她着手筹办“左联”新的机关刊物。经紧张的工作,她主编的《北斗》月刊于1931年9月20日问世,这是一份大型文艺杂志,由上海湖风书局发行。该刊辟有小说、戏剧、诗、杂感、世界名著选译、小品、通讯等栏目,并注重培养文艺新人,积极开展文艺批评和理论研究,进行文艺大众化问题的讨论。丁玲在创刊号《编后记》中说:“现在可以读的杂志太少了。我自己就感到这方面缺少的难过。所以我立志要来弄出一个不会使读者过分上当的东西。”


丁玲主编《北斗》月刊期间,得到鲁迅、瞿秋白等的热忱支持。鲁迅的《写于深夜里》提及:“1931年——我忘记月份了——创刊不久便被禁止的杂志《北斗》第一本上,有一幅木刻画,是一个母亲,悲哀地闭了眼睛,交出她的孩子去……这幅木刻是我寄去的,算是柔石遇害的纪念。”


《北斗》月刊在第三期的启事中告诉读者:“发行未久,已被国内外读者所称许,公认为1931年我国文坛唯一的好刊物。”在众多左联刊物中,该刊确实是水平很高、影响很大的一份。丁玲为此投入巨大精力,使之独树一帜,自己也得到锻炼,成为鲁迅旗下一位具有影响的左翼作家。


1932年3月,丁玲实现夙愿:像胡也频一样,成为中共党员;继而,又担任左联党团书记。她广泛团结知名作家,培养青年作家,为反击敌人的文化“围剿”和发展文艺,辛勤地工作。


1933年2月,丁玲住入上海昆山花园路7号3楼的房间,这里也为中共地下党组织联络点;她在创作短篇小说《奔》、散文《我的创作生活》等。5月14日,丁玲遭国民党特务绑架,被秘密押送南京囚禁。5月17日,上海《大美晚报》率先登载关于丁玲“失踪”的报道,一时间震动全市,人们很担心:“左联五烈士”被枪杀的一幕,难道又要重演?为此,上海文化界发起一场影响极大的营救活动,蔡元培、杨杏佛等38人联名致电国民党当局,要求释放丁玲等。


(丁玲的《意外集》初版)


1936年9月,丁玲在党组织帮助下逃离南京,在中旬乘火车抵沪,冯雪峰派交通员到站接应。她毅然决定前往陕北,冯雪峰转交宋庆龄赠送的一笔旅资。11月,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丁玲的《意外集》,书中除了附录的《莎菲日记第二部》《不算情书》《杨妈的日记》以外,《松子》《一月二十三日》《陈伯祥》均完成于她被国民党当局绑架、囚禁期间,有小说、速写、报告文学,也有反映个人生活和感情的日记、书信体散文,她的《自序》说这些作品是“在极不安和极焦燥的里面”写的。


综上所述,丁玲早年曾活跃于黄浦江畔,而且在此塑造自己和提升自己,她与上海有着不解之缘。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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