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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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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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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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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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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为啥“不敢管”,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这三点很关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中国教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21:22

摘要: 惩戒不是“技术活”,而是“道德活”和“艺术活”。

关于教师惩戒的话题一直是教师和学界讨论的热点。更多的讨论将其重点放在惩戒的边界和行为上。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惩戒行为的本质。我们一起来看如何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来理解本质——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管理行为以及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尽管《规则》结合具体情形给出了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的指导,使教师管理行为有了基本的行动依据,但由于教师面对的是个性不一的未成年人以及包罗万象的教育情境,如果教师试图把《规则》作为管理学生的“利剑”,那将本末倒置,事倍功半。


在实践中,教师运用好《规则》的前提是理解教育的逻辑起点。学生永远是教育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和定位学生决定着教师如何定位教育,如何理解和定位教育又决定着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围绕教育惩戒,教师应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三个角度来追问本质。


01

从惩戒行为来讲,实施惩戒应是

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是集体意愿的表达,

而非纯粹的个人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教师除了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外,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了具体规定,指出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义务,促进学生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近年来,出现了个别教师以“不敢管”为借口而“不作为”的现象,也有教师以“教师有惩戒权”为“旗帜”对学生进行不科学的管理,甚至有的教师以管学生的名义随意打骂、体罚学生,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殊不知已违规违法。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教师不恰当的“权利使用”会与学生权利产生根本性冲突。2020年教育部发布《规则》以“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职责”更强调义务,是国家赋予教师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如同家长对子女的惩戒一样,原是一种传统教育中的教育方法之一,系一种自然权利,无所谓法律规定。在现代教育与现代师生关系中,却是教师教育权利中最有争议的话题。”那么,教师应如何理解“教育惩戒”?从教育权利还是教育义务角度来实施“教育惩戒”更有利于教师科学施教?


教师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惩戒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理应是教师可以使用的,是其教育权之一。但教师惩戒学生,并不是因为学生冒犯了教师个人利益或权威,而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对集体形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维护集体权威和形象,教师才对学生行使惩戒。因此,教师作为国家的“受委托者”、班集体的“领导者”,是代替集体行使惩罚手段,而非纯粹的教师个人“权利”使然。 《规则》指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这些都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学校或班级不是某个人的私人领地,而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公共空间,不管是教育行为还是惩戒行为都应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因此,集体性、公共性是教育管理的必然属性。


“惩罚的本质是什么?惩罚的本质是一个人受到集体的责备,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了错误,也就是说,在惩罚里没有压制,而是有对错误的感受,有对见弃于集体的感受,纵然是极轻度地见弃于集体。”从马卡连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惩戒是教育手段而非教育目的,教育惩戒的使用应以是否促进学生成长为评判标准。惩戒虽然让学生感受到身心痛苦,但应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 惩戒行为的“集体”属性还体现在班集体建设的方方面面,惩戒规则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手段,如教师与学生一起制定班规、民主讨论、惩戒时允许学生辩论、设立申诉机制,这一方面反映了教育民主意识的觉醒、对学生主体的尊重,但另一方面也表达了惩戒非教师个人意愿的表达而是集体意愿的表达。在班级中,“首先可以使用惩罚的,或者是整个集体—集体的全体大会—或者是集体全权委托的一个人”。因此,教师要把实施惩戒行为理解为是教育机构、学校或者班集体委托教师来行使的职责,而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可以避免教师站在个人立场来实施教育惩戒,而要时刻尊重集体、发挥集体主体性和主动性,把维护集体、促进集体进而促进个体成长作为思考的起点。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教师拥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因此,当学生出现《规则》中列出的一系列情形时,教师可以实施惩戒。如果把“惩戒权”转变成义务,逻辑起点就变成了学生,也就是站在学生受益的角度来实施教育惩戒,“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换句话说,当个别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管是出于对个别学生的教育,还是对集体利益的维护,教师必须要出面制止,否则教师就是失职。


从义务视角、集体权利代言人的视角来理解惩戒权,不仅有助于教师放下身段,树立民主管理的思想,也有助于教师避免惩戒行为的主观色彩,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一切站在学生成长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


02

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来讲,实施惩戒应在

逻辑上成立且得到班级氛围的支持


当教师在管理学生尤其要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逻辑辨析,才能确保惩戒行为的恰当运用。


第一,学生对相关规则是清晰了解的。对于学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学校的惩戒规则,教师应该通过主题班会、集中培训、情境辨析、价值澄清等方式让学生建立清晰的认识,通过培训,不仅帮助学生建立民主、法治、规则意识,也让学生对行为后果有预判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涉及严重惩戒时,必须让学生事先知道,这涉及惩戒实施的原则问题。


第二,教师要判断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主观目的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错误是难免的,错误可以转变成学生成长的契机和资源。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教师要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学生是否具有主观目的性。即使学生具有主观目的性(如故意破坏课堂纪律),教师也要分析学生刻意违规违纪的动机,是为了赢得教师的关注还是纯粹地破坏集体纪律,对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违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对集体或他人造成了消极影响。为了维护集体发展进而维护个体发展,作为集体组织的学校以及班级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同时为了维护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会设计惩戒规则等机制,这样有利于学生在追求个人利益时进行是否“越轨”的预判。因此,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是因为学生个体行为触犯了集体或他人利益。


学校是教育机构,班集体是教育的工具。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发生在集体中,通过教育惩戒不仅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矫正,同时也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因此,教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方式一定要得到班集体的支持,即班集体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判定与教师对其的判定是一致的,这样,才能真正使集体成为教育性集体,把惩戒作为破坏集体或公众利益而接受的必然的惩罚,而不是某个人的意志表达。为此,积极的班级文化、班级舆论建设就是重要前提。


班级舆论是指在集体中占优势地位的、被多数人所赞同的言论,主要通过班主任班级建设而形成,它能够让班级成员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观点形成共识。很多时候,学生并不怕教师的批评,也不服从班干部的管理,但却害怕班集体的不接纳。当学生出现错误的行为时,集体舆论的压力对其就是一种教育和惩戒。


同时,教师也要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判定。如果是多数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就不能只从惩戒或者管制的角度思考问题,而要从教师带班方式是否出现了问题进行思考:是否没有形成良好的班风;是否班级生活不民主、没有反映学生的意愿;是否没有调动学生自主管理意识和能力等。如果班主任就管理谈管理,希望用班规及惩戒来改变学生行为,那只能造就“当面服从”的学生文化。如果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不太严重,能够通过积极干预的方式来解决,教师就要通过“育”而非“管”来解决问题。面对一些常规问题,教师可以给出学生处理问题的基本指南,可以引导学生自我反思和改正,可以给学生提供“以功抵过”的多元选择,可以借助学生自主管理组织来自主解决。教师多采用幽默、灵活、人性化的方式,不仅能够树立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形象,而且也能给学生做出示范。如果总是有个别“冒尖”的“搞破坏”的学生,教师也要首先给予其情感关怀,在需要采取惩戒措施时,也不能从学生违规行为直接到惩戒措施,中间还应该包含阶段性的教育手段,如找学生谈话、找家长谈话、警示、警告等,从教育、警告,再到中度惩戒、重度惩戒。


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教师对他们的关爱,惩戒才能获得全体学生的支持。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我主张对孩子们(正是孩子们)实施没有严厉申斥、大发雷霆及强力影响手段的教育,因为这些办法不会带来任何好处。不能把‘成人’社会学的概念和规律搬到儿童世界里来。在儿童教育中,震惊、冲突与发怒,并不是客观必要的。因此,最好不要采用令人震惊的手段。”



03

从教师施教来讲,教师运用惩戒

不应是技术问题,而应是道德和艺术问题


惩罚是具体个性化的东西。“惩罚总是应当完全适合于个别人的一种个别性质的东西。”惩戒不是“技术活”,而是“道德活”和“艺术活”。所谓“道德活”,是指教师首先应把道德置于惩戒之上,认识到惩戒首先是教育,给予学生惩戒的目的是善意的、是基于学生发展考虑的,是基于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以及学生成长规律而作出的决定,使教育惩戒符合教育目的性。从方法上来讲,教育惩戒是道德的,“教育归根结底是‘德育’”。对于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如果不符合教育中的道德目的,那也不属于教育,因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学生建构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试图通过不道德的方法来培养有道德的人是不可能的。因此,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的方法,但教师在使用惩戒方法时,应体现主体性、自主性和理解性的原则。


在惩戒过程中,选用哪种惩戒方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惩戒事实本身以及惩戒给学生带来的心理警示作用,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在准备使用惩戒以前,教师应更加尊重学生,注重倾听学生的想法,以事实为基础对学生行为作出评判,并给予学生对话、申诉等机会,以确保学生知道为什么自己会受到惩戒进而认可惩戒的意义。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于1954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指出“教师要在符合学生和教师双方自尊心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是教师师德规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包括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把对学生的尊重放在首位,避免使用强制性、霸权式、权威式的惩戒,因为其不但对学生起不到教育作用,还会影响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同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学生作为一名公民,理应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


从惩戒内容的选择上来看,惩戒应该是有价值且对学生来说是道德的。惩戒手段是教育载体而非教育目的,既然是教育载体,它就应是有教育意义和价值的。《规则》虽然针对不同情境给教师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教育惩戒方法,但教师选择哪种方法、在选用某种方法时是否需要其他教育措施配合、是否就只能选用文件中所规定的一些惩戒方法等问题依然会困扰教师。从效果上来看,教育惩戒产生的效果应该是积极的,借助教育惩戒,可以“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帮助学生提高主动与外部世界、公共社会建立连接的能力,促进学生向上、向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任何教育方法,甚至像暗示、解释、谈话和公众影响等我们通常认为最通行的方法,也不能够说是永远绝对有益的。最好的方法,在若干情况下,必然成为最坏的方法。……任何的方法都不能够脱离整个方法体系,单从有益和有害的观点来考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惩戒方法,这样的方式只能满足个人情绪的发泄,表面上消除了“麻烦”,但实际上,教师并没有设身处地地站在学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的惩戒就缺乏教育价值。教师如果要使用惩戒方法,则需要谨慎和机敏,否则除了对学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之外,不会产生积极的教育效用。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初二女学生A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学生打架,班主任组织本班全体学生投票表决对A的处理办法。投票之前,班主任让A回避,然后让全体学生就A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一道选择题:是让她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结果26个学生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学生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A留下遗言,投渠自杀。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民主投票测评的方法是否“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即便程序合法、合规,教师在使用比较重的惩戒措施时也要考虑学生个体情况、调查问题原因等,而不能只做宣判者。为此,马卡连柯指出:“在惩罚问题上,不能定出一般的方案。每一种行为都是带有个别性质的。在某些情形下,即使为了非常严重的过失,用口头责备就是最正确的了。在另一些情况下,为了不很重大的过失,也应给以严厉的惩罚。”因此,教师尽量不启用惩戒行为,如果要启用惩戒行为,一定要对惩戒行为的利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进行慎重考虑。


在教育学生上,教师需要有教育情怀,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一种崇高的、不带任何私利的爱;教师需要专业理性,教师对学生采用的恰当的教育措施,源于教师对教育的深刻理解和专业认同;教师需要教育智慧,教师要依据事件情境、学生个体情况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不合理地、机械地使用教育惩戒只会阻碍教师工作。



责任编辑: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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