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注册
忘记密码

注册协议


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6.7 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用户相关的权利或者未按照“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使用载于劳动报的内容的,用户同意授权劳动报或劳动报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劳动报自身或用户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第三方提出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单独提起诉讼、进行上诉或谈判和解,并且用户同意在劳动报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共同维权。

6.8 劳动报所转载、链接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6.9 劳动报对于用户所发布的内容仅代表用户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劳动报的立场和观点,用户作为内容的发表者或上传者,应自行对其发表或上传的内容引发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纠纷、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妥善解决。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6.10 用户确认向劳动报提供内容、素材前,已经明确知晓并认可劳动报的稿费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

6.11 劳动报尊重用户署名权,在使用用户提交或上传的内容时,按照用户提交或上传内容时所提供的署名形式进行署名。若劳动报认为用户署名形式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劳动报可要求用户修改署名形式;若用户拒绝修改的,劳动报有权拒绝展现用户署名。


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劳动报无法保证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

7.3 劳动报不保证为方便用户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劳动报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劳动报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类似原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劳动报不承担责任。

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劳动报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 劳动报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 劳动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8.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劳动报将依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则等加以合理判断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3 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或其他在劳动报上从事的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并引发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赔偿的,需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负责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费用、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支出费用。

8.4 若劳动报发现有用户不当使用用户账号或有用户账号被他人举报投诉时,劳动报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删除相关内容,并视用户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并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公告处理结果。

8.5 如因劳动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劳动报同意对由此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报对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我已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

中国工会100年大事记(下)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4-28 20:16

摘要: 中国工会100年大事记(下)

1982年

4月27日至5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代表座谈会,倡议实行《全国职工守则》。

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提出的新时期总任务,代表了全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为新时期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1982年,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全国总工会的领导班子由26人减少到9人,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工作部门由原来的37个减少到21个。

1983年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国家经委等单位,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以后首次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到会作了题为《四化建设和改革问题》的重要讲话。

4月下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上海召开职工读书活动经验交流会。5月16日,全国总工会党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在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的报告》。6月10日,中央批复同意此报告。

7月,中共中央批转《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

10月18日至29日,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有1998人,特邀代表328人,代表着全国7331万名工会会员。倪志福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984年

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作出《关于整顿工会基层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决定》。

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突破了将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强调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十届二次执委会议,作出《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的决议》。

1985年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全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中外合资企业工会工作座谈会。

11月9日至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十届三次执委会,通过《团结奋斗,改革创新,为实现“七五”计划建功立业》的决议。

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和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报送的《关于工会参加党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请示》。

1986年

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工作会议,研讨“七五”期间工会干部培训规划要点。

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印发《劳动制度改革宣传提纲》。同年12月,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工会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

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等单位在北京举行全国首次班组建设优秀成果发布会。

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党的十三大高度重视在改革中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作用和职能,认为工会等群众团体历来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1988年

10月5日至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届六次执委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通过《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

10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515名代表、282名特邀代表出席大会。倪志福当选为全国总工会主席。

1989年

6月23日至24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7月25日至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十一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倪志福作题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的讲话。7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等领导人在中南海怀仁堂同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进行了座谈。

9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授予1987人全国劳动模范光荣称号,授予803人全国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

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1990年

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在企业职工中进行基本国情与基本路线教育的通知》。

3月9日至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

1991年

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同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第十一届四次执委会议。会议提出,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必须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1992年

元旦、春节期间,工会组织在全国开展送温暖活动,这是工会“送温暖工程”的起源。

4月3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新的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于4月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工会法〉的通知》。

10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

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无锡召开全国乡镇企业工会工作会议,形成《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10月24日至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600名代表和296名特邀代表以及21名港澳地区工会界代表出席大会,代表着全国2亿名职工和1亿多名工会会员。江泽民在接见中国工会十二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时指出,要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努力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祝词。尉健行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994年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向中共中央上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4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总的报告,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文件。

4月,《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出版。

4月20日,全国总工会召开“送温暖工程”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送温暖工程”。5月12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通知》。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1995年

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

4月25日至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天津举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国际研讨会,来自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14个国家的17个工会组织以及中国工会的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1996年

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对推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作出规定。

6月24日至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召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青岛召开由14个省市工会参加的研讨会,探讨“送温暖工程”机制建设问题,形成了《关于送温暖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生活困难职工户制度的意见》《建立生活困难职工档案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会兴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

1997年

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对企业集团工会的建立及组织体制、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党章。

10月23日至27日,全国工会改革和建设座谈会召开。会议着重讨论了《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意见(试行)》。

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等在京联合召开“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研讨会。

1998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同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市、区工会也相继成立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意见》。

10月19日至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652名正式代表、207名特邀代表和24名列席代表出席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胡锦涛代表党中央致祝词。尉健行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999年

1月,由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三家联合成立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国厂务公开工作,并于4月18日至20日在天津召开全国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

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的意见》。

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第十三届三次主席团会议,明确提出要实现工会工作的“五突破一加强”。

2000年

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

2001年

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会议,正式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11月20日至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单位联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

2002年

新年伊始,江泽民题写“送温暖工程”。1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实施送温暖工程10周年座谈会。

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党章。在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上,胡锦涛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三届第五次执委会议召开。王兆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

2003年

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厂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9月22日至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698名代表和253名特邀代表出席大会。王兆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9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四大部分代表座谈,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工人运动的主题。

12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九个部委和人民团体联合开展的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

2004年

1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8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

8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2005年

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3月31日,在全国总工会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报告会上,王兆国首次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命题。7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六次主席团会议通过了《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作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2006年

3月31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2006—2010年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强调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核心是“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2007年

3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下发《关于推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项机制建设的意见》。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月15日至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2008年

1月7日,“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主题为“可持续发展、体面劳动和工会的作用”。胡锦涛主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10月17日至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参会代表1800人,特邀代表289人,港澳来宾29人。王兆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0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

2009年

2月1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4月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保增长促发展劳动竞赛推进大会,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发表重要讲话。

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时代领跑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影响的劳动模范”评选活动。

7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

2月23日,王兆国在全国总工会十五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首次提出中国工人伟大品格的概念和内涵。强调要大力弘扬中国工人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艰苦奋斗、勇于奉献,胸怀大局、纪律严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伟大品格。

4月27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大会表彰2985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7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通过《关于深入学习劳模精神、大力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的决议》。

9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1年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作出《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5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

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012年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举行全国工会送温暖活动开展20周年、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10周年座谈会。

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六次执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深入推进全国工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通知》。

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大会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党章。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

1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工会工作成就”座谈会。

2013年

2月28日至3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十五届七次执委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的决议》。李建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临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

10月18日至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开幕式。1980名代表和93名特邀代表出席大会。李建国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0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11月9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闭幕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12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十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深化改革作贡献的决议》。

2014年

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给“郭明义爱心团队”回信。

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乌鲁木齐接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人物代表,强调要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实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

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调研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工会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高度出发,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坚定跟党走。

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届三次执委会议提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

1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

4月28日,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召开,授予2064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904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7月6日至7日,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全国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7月23日,中央改革办下发通知,决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和重庆开展群团机关改革试点。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群团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

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为劳动模范更好施展才华、展现精神品格提供全方位支持;要勤于学习、善于实践,踏实劳动、勤勉劳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练就过硬本领;要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提倡通过诚实劳动来实现人生的梦想、改变自己的命运。

8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改革任务书,要求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做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起草制订工作。

2017年

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4月30日,中办、国办出台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责任分工方案。6月20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8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群团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群团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直面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敢于攻坚克难,注重夯实群团工作基层基础,努力开创党的群团工作新局面。

10月18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党章。

2018年

2月26日至28日,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届八次执委会议召开。会议选举王东明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模本科班学员回信,高度肯定劳动模范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提出殷切期望。

10月22日至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王沪宁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展示新时代我国工人阶级团结奋斗新风采》的致词。王东明作题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的报告。王东明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

10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成好中国工会十七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2019年

10月28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别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2020年

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郑州圆方集团全体职工回信,向他们并向全国各族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问候。

11月24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隆重召开,授予1689人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授予804人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向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致贺信。

2021年

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七届四次执委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劳模大会精神,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功立业的决议》。选举陈刚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2月20日,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召开。3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了动员部署。

4月27日,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建功‘十四五’、奋进新征程”主题劳动和技能竞赛动员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5月31日,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总结表彰会在京召开。

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7月2日,全国工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11月8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扩大)召开,会议强调,确保全会精神在工会系统落地见效,不断推动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2022年

4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向首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致贺信。

8月,全国总工会决定,自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在工会系统集中开展“县级工会加强年”专项工作。

10月16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24日,全国工会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11月,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带动作用的意见》。

2023年

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宣布中共中央决定:徐留平同志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

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七届八次执委会议召开。徐留平同志当选为全总副主席,被推选为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

4月30日,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4月30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9月,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论述摘编》一书,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10月9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35个代表团、2002名代表和50余名特邀代表、50名港澳来宾出席大会。习近平、赵乐际、王沪宁、丁薛祥、李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蔡奇代表党中央发表题为《奋力书写我国工人阶级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壮丽篇章》的致词。王东明作题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动员亿万职工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团结奋斗》的报告。选举王东明为第十八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徐留平为第十八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书记处第一书记。

10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南海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4年

1月25日至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目标任务,针对职工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权益维护薄弱的重点职工群体,针对系统性、基础性问题,认真实施5大工程,扎实开展5大行动,重点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等9个方面工作。

3月19日,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

2024年3月19日,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

4月底,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4月3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6月10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112届国际劳工大会选举产生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中国工会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魏地春成功当选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正理事。

7月,直接服务亿万职工群众的“职工之家”APP上线试运行。

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19日,全国总工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9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给中国一重产业工人代表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并提出殷切希望。9月29日,全国总工会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精神。

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4日,全总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0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和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意见》。

11月,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全国总工会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2025年

1月21日至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的决议》。

3月24日,全国总工会党组会议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在京召开,对全总机关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进行动员部署。

4月至5月,人社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主题的2025年全国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


责任编辑:万弈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劳动者之歌丨手握闸把心系旅客

书写荣光——“百年·百书·百位劳...

上海总工会走过了怎样的百年征程

APP
申工社
劳动报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