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处获知,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共7个章节40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示范区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深化示范区跨区域项目审批机制,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在示范区合法合规审批提供依据。
其中,《办法》总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示范区新建或者并购涉及跨省(市)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相关投资主管、行政审批、竣工验收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后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过程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执委会应当从是否符合国家、两省一市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五个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而如若出现项目地点发生变更,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更,投资规模、项目内容(含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此外,《办法》还对示范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执委会表示,未来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外商投资,规范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营造更加高效、透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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