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施工中致第三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中工网 作者:郭佳 发布时间:2024-04-28 13:07

摘要: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

务工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如在施工过程中致第三人受伤,该如何划分责任呢?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


案情


2023年11月,大松(化名)受某水管所委派对西宁市湟中区甘河滩镇某村自来水应急抢修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现场需要使用小型挖掘机进场施工,大松与小林(化名)于同年11月5日达成口头挖掘机租赁协议,约定大松雇佣小林为其提供挖掘机施工服务,每日工资为700元,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


2023年11月19日,小林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施工现场附近入户电线拉倒,导致旁边院墙倒塌并砸中行人小卢(化名)。当日小卢因医治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大松先行与小卢家属协商处理赔偿和下葬事宜,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向小卢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元。后大松以其与小林系劳务关系,小林自身操作不当致第三人小卢发生死亡事故为由,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精心组织调解、耐心辨法析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向大松支付其垫付的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27万元,分别于2024年1月24日前给付13.5万元,于7月4日前给付13.5万元。


说法


本案中,小林按照大松的安排、分配进行工作,大松向小林支付工资报酬,小林为大松提供开挖掘机劳务并从大松处获得报酬,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小林在提供劳务时致他人受害,大松应当承担责任。关于小林的责任。首先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对外侵权的角度规定雇主的替代责任,其次在确定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雇主替代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基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特殊的人身、利益关系,雇员在轻微过失时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有重大过失和故意时才承担责任,因此在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最终责任的承担不宜超过50%。本案中,雇员小林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将施工现场附近入户电线拉倒,导致旁边院墙倒塌并砸中行人小卢,应当认定为小林在侵权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雇员小林承担原告大松全部损失的47%的责任。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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