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它的落地标志着数以千万计的“银发打工人”终于有了专属的权益“护身符”。
然而,新规施行的七月,申城高温盛夏也如约而至,全国多地进入“炙烤模式”。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浮出水面——那些仍在街头保洁、工地搬运、车间忙碌的超龄劳动者,和普通户外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津贴吗?
超龄劳动者甚少知晓或享有高温津贴
据报道,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已超8700万人,主要活跃在餐饮、环卫、保安、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部分群体年龄偏大、身体机能下降,工作却常需暴露在高温环境下。记者走访发现,超龄劳动者对高温津贴普遍缺乏基本认知。
53岁的建筑工吕阿姨每天早上不到5点起床,身边工友基本都是超龄劳动者。她告诉记者,天太热时上午提前上班,下午推迟一小时开工以避开最热时段,实在吃不消就歇几天,但“高温津贴倒是没听过”。54岁的河道清理工周阿姨和丈夫负责周边垃圾清理与河面清洁,每天工作8小时、月休4天,对于高温津贴,他们“不清楚有没有”,平日连加班费都不敢多问。
权益混乱,是更普遍的问题。相当一部分银发打工人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混为一谈,以为发了清凉饮料就算“意思到了”。一位66岁的工地老人对记者说:“有藿香正气水和绿豆汤就不错了,哪还敢要钱?”还有人因“超龄”身份自认“临时工”,不敢开口索要。采访中,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是工资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对于高温津贴等其他权益,有的表示“不清楚”,有的则沉默不语。
事实上,司法层面已有突破。2026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超龄的彭某入职某电器公司从事室外搬运工作,在车间搬箱子时受伤。一审驳回其全部诉求,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其高温津贴2000元。法院明确指出: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同样应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专家提醒:书面约定,才是上策
依据新规,用人单位需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基础劳动权益,但并未明确该群体是否享受高温津贴,这有可能引发后续劳资争议。对此,记者查阅到,高温津贴是针对劳动者因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鲁志峰指出,根据上述规定,高温津贴系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获得权属于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之一。因此,超龄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温度33℃以上的室内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高温津贴。前述重庆二审改判的判例已释放明确信号——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专家同时提醒,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补偿费用,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防暑降温费属于员工福利项,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也就是说,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但决不可用物资饮料替代法定现金津贴。
劳动法领域专家周斌则从实务角度补充建议:鉴于高温津贴的法律定性在现行法规体系中存在两种认定路径,有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也有观点认为属于福利性质。因此,站在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双方角度,可以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权益为最优方案。“双方签署劳务协议时,应对劳动报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各项待遇的发放标准与方式作出清晰约定;同时持续关注本地仲裁、法院的最新裁判口径,降低用工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