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还没等来考核,老板就说自己没有达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结束了试用。遭遇这种情况,求职者就只能忍气吞声?近日,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试用期并非“随意用”、“免费用”,试用期时长、工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不可以随意解聘。
首先,部分求职者反映,企业的试用期有些随心所欲,有的甚至定了1年的时间。然而,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据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部分企业在试用期内发放薪资不规范,有的还要求“无薪试岗”,这种情形同样违反了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另外,不少求职者指出,在试用期临近时,企业往往以“表现不好”、“工作量不达标”、“不适合企业”等为由予以辞退,这是否合理呢?
对此,人社部门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还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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