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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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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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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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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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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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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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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红线”成求职障碍,收入职位双双下降!新“4050”人群再就业现象需更多关注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2-08-28 10:19

摘要: 一旦遭遇失业,最终不少人为了能重新上岗,往往不得不接受收入与职位“双降”的现实。


找工作,难吗?如果把这个问题抛给“70后”,大多数的回答一定是难。


伴随着“00后”全新进入职场,成为最年轻一代后,职场人群的“分界线”开始悄然变化,曾几何时作为“中流砥柱”的“70后80初”,成为了新“4050人群”。他们中,年纪最大的已经52岁,年纪最轻的也已经超过了40岁。对很多人来说,事业的困境开始出现,一旦失业,再就业之路变得坎坷起来。


劳动报记者的调查发现,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群在沪存在一定比例,尽管他们求职欲望极强,却普遍遇到了年龄“红线”障碍,加上职业技能的退化,大批富裕岗位对其并不“欢迎”。最终不少人为了能重新上岗,往往不得不接受收入与职位“双降”的现实。



大龄求职人员并不鲜见


伴随着疫情的控制,经济生活秩序的恢复,申城招聘的旺季开始到来。然而,对于不少40岁以上的求职者而言,这个旺季的感受并不明显。


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2022年春招市场行情周报(第二期)》显示,将“年龄原因”作为求职难原因的人数占比,随着工作经验的增长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工作10年以上的求职者,有56.9%认为“年龄原因”造成了求职难。甚至有HR向记者直言,35岁就是“职场枯荣线”,35岁之前是“人力资源”,35岁之后则是“人力成本”,“35岁都不吃香了,40岁以上就更难了。”


其实,在上海的职介基层,大龄求职人员其实并不鲜见。记者从多区了解到,尽管今年的应届生群体自然而然成为求职的主要对象,但“70后80初”寻求岗位的也不少,40岁以上与40岁以下的求职比例基本可以达到“三七开”。



一位资深的职介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4050”其实是本市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一个热词,当年上海曾举全市之力,帮助这批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下岗的人员积极实现了再就业。


“而与之前相比,新‘4050’人员的特点发生了不小变化。”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就是学历方面,这批人员的综合水平要更高,大专以上的比例不少;其次,分布的行业也有所不同,“一产二产”为少,“三产”居多;另外,原先企业中高层的管理人员数量也有不小的比例。


从其分析来看,“被动失业”还是占据了多数。“不少大龄求职人员其实原先在单位已经做人做事极为小心了,但由于受到经济影响、行业冲击、企业转型搬迁等一系列因素,无奈被企业辞退。”该负责人如此说道。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员则是因为跳槽失利和创业失败的原因,“好马难吃回头草”,加上心气较高连续求职不得,最终“沉淀”了下来。


年龄“红线”成最大障碍


“70后”求职有多难,江波告诉记者,他不想再经历一次了。


曾作为沪上一家外贸公司的高级主管,76年出生的江波最鼎盛时期手下带过30多人的团队,业务也是直通欧美,年薪接近50万元。


“我从来没想到过,有一天会去街道里找工作。”江波表示,在他的手机里,就没安装过任何求职的APP,“就算后面遇到职业困境了,我当时还乐观地认为,就凭我在这个圈子里这么多年,找份工作还不是轻轻松松?”


但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实,让他大跌眼镜。因为受到经济冲击,公司开始缩减规模“过冬”,下属的一个个团队被陆续精简,而曾经高薪的中层成为了率先“动刀”的对象。


“要么接受薪资大幅下降,要么选择离开。”当时气盛的江波直接挑选了后者,“我还想着,就当给自己放个长假了,好好休息休息。”


结果这一休息,就休息了长达半年的时间。刚开始,江波确实是在“度假”,后来他发现自己的心态开始越来越急,甚至差点“崩了”。


“整个行业都不是很景气,许多当初酒桌上拍着胸脯的朋友,真的找上门了,也开始吞吞吐吐起来。”江波无奈地说道。多次求人不成,一位业内人士倒是“吐真言”——“你这年龄过去了,人家怕是不好管理。”


此时,江波才惊觉,“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人到中年前途有限。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我们这个年纪的人,担心‘老油条’难管。”


而更让他“心慌”的是,史无前例地登上招聘网站注册更新简历后,他一搜索才发现,绝大多数职位要求的年龄都在35岁以下,只要少数的管理岗位放宽到了40岁,而他已经“超标”了。不死心的他发出了一份份的简历,但回复寥寥无几。


“家人不解的眼神、家庭的经济压力形成了沉重氛围,一度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江波透露到,有一段时间,他甚至天天早出晚归,其实“啥事也没干”,但哪怕在外面也不愿意回家。


“不瞒你说,手机上但凡有个消息我都第一时间查看,就生怕是谁介绍个岗位给我。”江波苦笑道。


后来,还是街道里负责登记失业的工作人员帮了他。对方觉得,江波管理经验和学历还是不错,最终他去了一家民企负责行政管理,当然薪资也是大打折扣,只有原先的四分之一不到。


自身条件往往难以满足需求


人过中年,往往是人生中承受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上要赡养父母,下要抚养儿女,很多还肩负着还房贷、车贷等经济压力。一旦遭遇职场“滑铁卢”,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支柱。


一位静安区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自己曾辅导过一位78年的的原500强外企中层管理,也创业过,本来有机会去国外,后因家庭没去成,结果2020年开始失业至今,“他看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老师,我要不要去做个保安啊?“


言语心酸,尽汇于此。


最终,这位专家给其出了一个令人同样“心酸”的主意——“把你简历里最自豪的那些履历删掉,然后让你面试的老板敢用你……”


“一过40岁,我这里能提供的大多数岗位,要么是保安,要么是司机,但他们基本都看不上。”一家区级职介的职业指导师很坦诚地告诉记者,相比年轻人,适合大龄失业的职位确实较少。


“年龄的确是个门槛,绝大多数的企业不情愿吸纳40岁以上的人员。”该指导师表示,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年轻人更值得培养,也更能灌输企业文化,而“老人”要求的薪资相对较高,但自身条件其实并不具备优势。因此,即便是在老东家,不少企业也会以“优化”为由,对大龄人员进行裁员。


另一个关键在于,职场技能的退化。不少基层职介部门告诉记者,很多大龄职场人有一种“自豪感”,总认为自己在职多年,“吃过的米比年轻人走过的路还多”,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种“错觉”,“你所谓的经验,其实现在可能一分不值。”


记者听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位沪上“资深国企”被辞退的程序员,基层职介为其推荐了多达7个岗位,无一例外完全失败,原因就在于他所掌握的技能已不能匹配当下的需求。而另一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甚至连职介为其测试打分的“考卷”都没及格,只考了30多分。



“稳”,曾经是这些“70后80初”人员在职时的追求,但这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多位就业帮扶专家指出,很多大龄职场人在企业多年,始终从事着一份“四平八稳”或早已熟悉的工作,缺乏与时俱进和技能自我更新,以至于脱离“舒适圈”后,往往很难跟上社会需求。


记者采访了解到,种种“不对称”现象,使得新“4050”人员失业后,再次进入国企和外企的比例寥寥无几,只有部分民营企业愿意消化和吸纳。当然,与之前相比,薪资“腰斩”的比比皆是,至于职位“连降三级”的也极为常见。


“内外发力”危机变为转机


那么,大龄人员真的一旦失业,就是被职场“抛弃”的人群吗?并非如此。


年龄危机其实也可以化为转机。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就听闻了不少积极的案例,一些40岁以上的人群凭借着自我努力和降低期望值,很快就找到了工作,并获得了企业垂青。


“破解职场年龄危机需要各方一同尽力,首先就是需要求职者提高自身职业水准,让自己成为那个不可或缺的人。”智联招聘的人力资源专家告诉记者,提升职场竞争力是每个职场人都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想要找到好工作,还得自身实力过硬,没有一技之长不行。因此,根本的办法是未雨绸缪,及早进行长期的职业发展规划,不断自我充电。


此外,多方也一直呼吁,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招聘指引及激励政策,让更多企业可以或更加乐意接受年龄大的求职者。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就指出,目前全社会对35岁以上人群的就业机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传统观念因素影响,认为劳动者到35岁以后在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体能精力等方面将会出现下滑,尤其是高科技、互联网企业倾向“短期化”、“年轻化”的招聘原则;另一方面,有关制度的规定也起到了助推的效果。比如,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考公务员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受此影响,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录用标准也大多习惯沿用35周岁作为录用年龄上限,进而使得大部分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也就习惯性地将35周岁作为基层岗位录用的标准。


为此,他建议调整中青年年龄段的划分区间,修订《公务员录用规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年龄限制,非必要不设年龄限制。建议修订《公务员录用规定》,将“35周岁以下”修订为“45周岁以下”,进一步放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年龄限制。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也呼吁,消除职场年龄歧视,放宽公务员录用的年龄门槛可以从北上广等大城市试点。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也建议,要求用工企业不得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或辞退的红线,并在各类企业中保证一定的40岁及以上人员比例。可考虑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中明确40岁及以上人员比例,对部分社会经验要求较高的工作只向40岁及以上人员开放。


此外,基层职介部门普遍呼吁,要加大对大龄人员职业培训的倾斜力度,支持其职业转型。增加中年人才的培训教育供给,助力其充电、加油,更快提升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发挥其经验和技术优势。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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