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进厂打工门槛低,其实想要进工厂打工还是有一些硬性要求的,比如不能有纹身就是其中一条。虽然不是每个厂都有这样的要求,但也是大多数厂的要求,特别是电子厂。近日,记者在名为“QSMC广达在线”公众号上注意到,该号近日发布一则“广达上海制造城—达丰电脑”的招聘公告,其中要求“男孩子手上纹身超身份证大不要”。
电子厂为什么设形象门槛?
无独有偶,记者搜索各大招聘网站时注意到,很多电子厂的招聘信息几乎对纹身都有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有攻击性图案的纹身。有些电子厂有纹身的直接不招,有些电子厂要求稍微放宽些,但也是要求穿短袖能遮上的。为什么大部分的电子厂都不接收有纹身的求职者呢?
对此抱有疑惑的求职者,首先想到的就是,纹身是否影响日常生产?答案是:并不会。记者从某电子厂内部员工小刘处了解到,电子厂员工在日常流水线上作业时,都要求戴上帽子、口罩、手套等工作装备,即便有纹身,也遮住看不到,并不影响日常生产操作。
那么,为何电子厂普遍不招有纹身,甚至染发者?答案恐怕与要求保持员工素质和企业整体风貌有关。有纹身的人表面上也会给人一种不好的印象,比如说:脾气古怪,性格暴躁等。虽然不能以一个纹身决定一个人性格的好坏,但是对于电子厂来说,他们更愿意接收没有纹身的人。
“纹身染发的人相对比较有个性,可能厂里管理层认为,这样要求能避免或者降低干架率,因为毕竟一个厂里动辄几万人,而且每天吃住在一起。也是为了方便管理。”小刘表示。
还有一种说法是,电子厂出于对员工的健康着想。因为在电子厂工作,有些环境是有轻微辐射的,纹身其实都是一些小伤口,破坏了皮肤,很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所以,如果身上,特别是手臂上有纹身,不难保证会不会加大对带有纹身员工的伤害。不过,这一说法并无相关依据考证。
“以前厂里对这方面的招人要求比较高,不过这几年慢慢已经放开了。”小刘说。
律师:企业若不能举证合理性,或构成就业歧视
不仅是电子厂,实际上,将“不可以有纹身”,作为招聘条件,在许多企业招聘公告中都曾出现过。那么,企业招聘要求劳动者不可以有纹身,并将其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仇少明律师认为,判断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企业不招收“纹身”人员,是否存在合理性基础。也就是说,纹身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比如说,如果在工作中需要袒露身体(手臂),但是该工作对于形象要求较高,企业不招收纹身人员有合理理由,就不一定构成就业歧视。反之,则涉嫌就业歧视。
仇少明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
何种事由属于前述条款中“等”的范畴,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国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指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此外,纹身显然并非先赋因素,而是属于劳动者后天可以选择、可以控制的因素,但是,需要考量与“工作内在要求”是否有关。因此,纹身与工作是否密切相关,就成了一个判断的标准。所以,对于是否招收“纹身者”,企业不能举证证明这种合理性,可以认为构成就业歧视。
除了先赋因素外,对后赋因素,也要看是否与工作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