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三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2-04-17 16:02

摘要: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篇之三


1、劳动者被确诊,隔离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隔离治疗期间,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隔离期结束后,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2、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计入医疗期,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并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3、用人单位能否安排部分劳动者居家办公,部分劳动者停工停产?


答:圣知林认为用人单位有自主经营权,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的生产经营情况确需部分劳动者居家办公,部分劳动者停工停产的,其自主经营权应得到尊重。但圣知林建议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岗位的客观情况及必要性来安排,并与劳动者做好充分的沟通说明工作,或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其他鼓励措施,避免出现劳动者内部的不平衡和心理落差。


4、用人单位对封控区、管控区的劳动者可否按无薪事假处理?


答: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而向用人单位请的假期。处于封控区、管控区的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导致,劳动者在此期间薪资的发放应遵循有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薪资发放”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对处于封控区、管控区的劳动者按无薪事假形式处理的,风险较大。


但如前所述,圣知林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达成按无薪事假执行的,此协商结果应为有效。


5、出于疫情防控目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错峰上下班,劳动者可否拒绝?


答:错峰上下班能降低人员流动,符合政府疫情防控的导向。圣知林建议用人单位应将变化后的出勤时间以及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采取的管理措施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告知劳动者。如相关管理措施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圣知林认为劳动者拒绝的,可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6、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加班?


答:视加班是否因抗击疫情需要。如是,劳动者应当服从,无合法合理事由的,不得拒绝。


7、劳动者能否以单位不提供口罩或消毒措施为由拒绝上班?


答:除非所在地区域或所在行业有明确规定,否则劳动者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到岗。


8、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因业务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劳动者拒绝的,如何处理?


答:提倡疫情期间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故建议用人单位慎用管理权,多沟通。对于出差地属于中高风险地区的,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业务出差安排。对于低风险地区出差的,多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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