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改革不彻底的情况下,农民工在城镇地区工作,却没有城镇户口。他们不仅无法像本地居民那样享受城镇地区的公共服务,工资水平也一度低于城镇本地职工。到2019年,我国外出农民工群体已达1.74亿人。与此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减少,城乡移民增量持续下降。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城乡迁移已经达到并越过了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无限供给结束和农民工工资水平转而上升的阶段。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反超本地职工的迹象。那么,农民工工资是否已经显著高于本地职工?它具有怎样的分布特征?要深入了解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状况,有必要用更多更新的数据建立这方面的事实。本文实证证据表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已经由显著低于变为显著高于城镇本地职工。
农民工小时工资更高
本文首先使用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8年四轮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CHIP)考察农民工和本地职工的工资差距。结果表明,在过去十多年中,不仅农民工和本地职工的工资差距发生了显著变化,而且导致两者工资差距的机制也显著发生变化:
(1)2002年和2007年,农民工的低工资既源于其自身较低的人力资本水平,也源于城镇劳动力市场在就业选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歧视。此后,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大幅提升,他们在就业选择和福利覆盖方面的状况也有所改善。
(2)在2013年、2018年,农民工小时工资总体上比具有相同可观测特征的城镇本地职工高出20%左右。而在城市层面比较时,上述差异下降至5%~8%,说明农民工工资高于本地职工主要是因为前者更多在高工资的地区就业。
(3)分地区来看,在2002年,东部地区的农民工工资显著低于本地职工。到2007年,所有地区的农民工工资均低于本地职工,且东部地区差距最大。但到2018年,东部地区农民工的相对工资水平显著高于本地职工。作为传统上农民工接纳地的东部地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相对变动最为显著,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虽然利用CHIP数据的回归分析中控制了一系列变量,该结果仍可能反映农民工和本地职工不可观测特征的差别及其所在企业的差别。为此,本文使用了2018年中国企业—员工匹配调查(CEES)数据。该数据涵盖了五个省份约2000家企业的16000多名员工,在地区和行业选择上有较好的代表性。这套数据可将农民工和本地职工的比较细化到企业层面,降低个人和企业异质性对结果的影响。
CEES数据的实证结果表明:(1)在不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外来农民工小时工资比本地职工高5%。(2)控制了样本的户口、年龄、性别和教育水平后,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比本地职工高出约15%。(3)控制城市虚拟变量的结果表明,在一个城市内部,农民工的小时工资仍显著高于本地职工3.5%左右。(4)控制企业虚拟变量后,农民工的系数进一步下降至不足3%。即便在企业内部,农民工的小时工资也略高于本地职工。总体而言,农民工小时工资更高主要是因为他们集中在高工资的地区和企业。
住房、子女入学等依然面临困难
为什么农民工更多集中在高工资的地区和企业,从而获得较高的工资呢?本文从两方面给予解释:
第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大幅减少,劳动力市场必须支付更高的工资才能吸引更多农民工。那些低工资的地区和企业逐渐失去了吸引力。从需求的角度看,只有那些高生产率的企业能雇佣更多的员工,并为其提供较高的工资水平。而在其内部,企业并不对两类员工区别对待。
第二,从迁移选择性的角度来说,迁移成本的变化会影响移民的构成,也会影响农民工的相对工资水平。在过去十多年中,尽管中国地区之间的交通成本大幅下降,户籍改革也在持续推进,但农村居民迁移的制度性成本仍然存在,甚至有上升趋势。如有些地区在公共服务等方面设置更高的门槛,导致农民工在子女入学等方面成本更高。农民工流入城市土地供给不足导致住房价格快速上涨也是迁移成本上升的原因之一。而随着教育和工资水平的上升,农村居民对家庭迁移和子女教育的需求也在上升。给定农村居民的异质性,上述变化会影响农民工的构成及其工资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在最新的数据中没有发现农民工的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歧视理论不再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在城市地区完全不受歧视。尽管农民工的社保福利没有显著低于本地职工,但他们在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仍可能面临严重的歧视。最后,尽管上述两个解释强调了影响移民总体工资水平的不同方面,但它们并不互相排斥。前者更多强调农民工流入地和企业在需求方面的选择,后者强调移民自身的选择性。两方面力量共同作用决定了农民工与本地职工的相对工资水平。
农民工工资的相对上升,并不必然意味着农民工福利和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通过降低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成本,可以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相关的改革措施包括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提供包括子女入学在内的公共服务,以及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降低农民工的居住成本。
(本文原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邢春冰;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屈小博;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