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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6.7 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用户相关的权利或者未按照“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使用载于劳动报的内容的,用户同意授权劳动报或劳动报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劳动报自身或用户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第三方提出警告、投诉、发起行政执法、单独提起诉讼、进行上诉或谈判和解,并且用户同意在劳动报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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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用户确认向劳动报提供内容、素材前,已经明确知晓并认可劳动报的稿费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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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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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用户因第三方如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及类似原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劳动报不承担责任。

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劳动报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2) 劳动报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3) 劳动报向收费网络服务用户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7.8 劳动报保留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权利:

(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8.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劳动报将依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则等加以合理判断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3 若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或其他在劳动报上从事的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并引发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或赔偿的,需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用户应负责赔偿并使之免受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费用、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支出费用。

8.4 若劳动报发现有用户不当使用用户账号或有用户账号被他人举报投诉时,劳动报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删除相关内容,并视用户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功能、账号封禁甚至注销,并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公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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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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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避坑!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套路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4-05-15 07:00

摘要: 当下,针对青年“脱单难”的痛点,越来越多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推出各式婚配服务。

当下,针对青年“脱单难”的痛点,越来越多网络婚恋交友平台推出各式婚配服务。但一些平台利用消费者急于“脱单”的心理,挖坑设套,诱导年轻人花钱购买昂贵的会员服务,却在服务中暴露出会员信息审核不严、实际服务与承诺不符、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面对套路繁多的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年轻人该如何避免“掉坑踩雷”?相关方面如何加强监管,营造公平、开放、友好型网络婚恋交友平台?


花两万多元购买VIP服务却遭遇不实相亲信息


2023年12月,在广西南宁一家国企工作的韦萍(化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珍爱网注册了个人账号。很快,珍爱网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她,要给她介绍一名优质男性,邀她到南宁本地门店了解。


2023年12月23日,韦萍来到门店,一位红娘表示,珍爱网拥有丰富的会员资源,服务非常专业,可在短期内为她找到合适伴侣,并称珍爱网是严肃的婚恋平台,会通过学信网、个人所得税等平台对会员的婚姻状况、学历、工作单位、收入等基本信息进行把关核实,非常可靠。在红娘的极力推荐下,韦萍购买了为期5个月的VIP服务,价格为24960元,折合下来每个月约4992元。


5天后,红娘向韦萍推荐了男会员王彬(化名)。韦萍看到珍爱网页面显示,王彬的个人资料已通过双重身份认证和多项资料审核,为“美国太平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及“公司高管”。见面后,王彬声称自己“清迈大学博士在读”。

在红娘的撮合下,两人开始了热恋。在男方的催促下,两人见了双方父母,还去医疗机构做了婚检。但在交往过程中,韦萍越来越觉得不对劲,王彬的言谈常常自相矛盾,有时出现明显漏洞,引起韦萍的怀疑。


相处47天后,在韦萍的要求下,王彬出示了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显示其毕业于广西当地一所专科院校,目前在重庆某高校接受本科阶段的网络教育。通过朋友核实,韦萍得知,王彬的职务也并非珍爱网显示的公司高管,实为某企业劳务派遣人员。


“当时我购买VIP服务时,红娘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以及个税信息,才给登记注册,但这个会员显然没有经过正规审核。”韦萍称,这段相亲恋爱经历让她不仅蒙受金钱和时间的损失,感情也受到了伤害。


韦萍维权时,珍爱网南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她,今年3月28日,王彬补了一个海外高校的硕士证书给他们,但这个证书并没有通过学信网认证。这位负责人表示,珍爱网会要求每个会员在接受服务前提供证书,但有些会员不配合,他们也没有办法强制性要求会员提供。


韦萍在与另外几名珍爱网男会员见面中了解到,该平台的VIP服务费存在很大差异,“一个月的会员服务费折合下来,有的人两三千元,我却被收了近5000元,销售红娘还说给我优惠了不少”。韦萍认为,珍爱网没有按法律要求公示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服务收费是根据客户收入水平“看人下菜”,“看客户收入高,就多收点儿”。


对此,珍爱网南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说,公司在物价局的备案价2400元/月是底价,每个会员的收费还要乘以难度系数和服务周期,“并不是所有会员都是一样的要求,不可能只收底价”。对于这一说法,韦萍并不认同,“红娘在推销服务时曾说我是容易脱单类型,现在又拿难度高来为价格歧视开脱,实在站不住脚。而且珍爱网是按服务时长收费,并非按结果收费,依照难度来界定服务单价是没有依据的”。


网络婚恋交友平台问题频发


根据韦萍与珍爱网签订的合同,会员应当为珍爱网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身份信息,若会员信息存在欺诈,除受害者追责外,会员要向珍爱网赔偿违约金5万元。若因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故意隐瞒、恶意欺诈等行为对会员造成损失,珍爱网会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与援助,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和责任。


“会员欺诈平台,会员要赔平台5万元;平台给会员介绍基本信息造假的相亲对象,却没有同等的赔偿。”韦萍认为,平台的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


今年2月,韦萍向珍爱网讨要说法,珍爱网表示将在服务期内继续提供婚介服务,但不愿赔偿违约金。


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珍爱网存在资料审核不严、价格不透明、虚构人物吸引会员消费等问题。韦萍感到自己的遭遇与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乱象非常相似,她认为自己是“掉坑了”,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4月7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下,珍爱网向韦萍退还了与王彬交往期间以及剩余服务期的服务费,但拒绝退还多收取的差价,未赔偿违约金。


记者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发现,珍爱网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由包括劳动争议、委托合同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随着网络婚恋交友兴起,婚恋交友平台问题频发。据媒体报道,2021年12月,陕西一女子刷信用卡在某婚恋交友平台购买了8万元相亲服务,疑遇“婚托”相亲接连失败。其后,平台又以形象有问题为由,诱导她买下两万元的形象课程;2022年10月,广东一女子花费6.88万元购买某婚恋交友平台“婚保”服务,平台承诺一年内保证结婚,但一年后女子仍未结婚,平台拒绝退款;2024年3月,贵州一女子发现自己照片被某婚恋App盗用;2024年3月,媒体报道了某相亲交友平台用专业“聊天员”冒充单身女性,吸引男用户打赏、刷礼物。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发现,针对各类婚恋交友平台的投诉多达数万条,涉及诱导消费、虚假信息、拒绝退款、不平等条款等内容。


应提高网络婚恋平台准入门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在合同和服务环节挖坑设套,涉嫌违法违规,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寻求维权保护。


对于韦萍反映的平台格式合同问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治东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和497条,这种明显加重会员责任且对平台所应承担责任进行不合理的免除/忽略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平台应主动承担起相应责任。”杨治东说,一方面,平台不能以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主提供为由,忽略自身审核责任:平台应该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例如对于消费者提供的违法违规或者显然不真实、自相矛盾的信息,不予通过或要求用户进行补正。另一方面,平台方掌握信息和资源,与消费者处于不对等地位,平台方更要秉持诚信原则,不应该用虚假信息欺骗会员,对此应承担更多违约责任。


对于网络相亲交友平台没有对会员信息严格审核,导致其他会员受骗,以及平台捏造虚假人物来诱骗会员充值,杨治东认为,这些做法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4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对珍爱网所属的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70万元。


对于婚恋平台“看人下菜”的定价方式,杨治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否则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网络相亲交友平台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应禁止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范,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杨治东说,现在依然乱象频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价格歧视、婚托等违法行为过于隐蔽,很难为外部所感知。有时,消费者明明上了当,却并不自知,监管、处罚难以启动。即使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当事人、监管者有时也难以查明具体的违法行为,更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对于婚恋网站出现的违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在不断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促进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015年,国家网信办牵头,公安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核查处置网民有效举报线索100余件,依法关闭128家严重违规失信婚恋网站(含网站婚恋频道),并通过约谈等方式责令20余家网站整改或停网整顿。2017年,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协调多部门推动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婚介行为。2022年上半年,针对百合网、世纪佳缘、珍爱网等8家婚恋平台存在低俗色情信息破坏网络生态的问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网信办分别对8家平台予以约谈,责令其全面清理排查违法违规信息,并分别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对上海市婚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婚介机构经营服务行为,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2024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多家婚恋平台利用焦虑“收割”消费者后,深圳、郑州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涉事婚恋平台有关问题进行了排查,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推进平台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桂林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咨询专家张融建议,要减少网络婚恋平台乱象,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同时,网络用户要提升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婚恋平台中要提高警惕,小心持续要钱要礼物的“相亲者”,如遭到权益损害,要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要提升婚恋平台的准入门槛,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对可能存在乱象风险的婚恋平台,要禁止其上线经营。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有过相关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勒令其所经营的婚恋平台下线,严重者列入禁止经营婚恋业务“黑名单”。


责任编辑:高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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