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列入逃税手段,明星们别再玩这些伎俩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北京晚报 孟雅檀 发布时间:2024-03-19 07:30

摘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作为具有极强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更应按照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严格申报个人收入,按比例纳税。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明星艺人赚钱比普通人容易得多,随便唱首歌、演部戏就能收入不菲。但只要是凭本事吃饭,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倒也不必苛责。问题在于,很多演员在肆意捞金的同时,在光鲜亮丽的形象背后,却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用“阴阳合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就是典型。郑爽等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金额更是令人震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作为具有极强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更应按照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严格申报个人收入,按比例纳税。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税收大数据”能够精准发现偷税逃税行为,任何花招都会被识破。明星们要把精力放在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上,把心思用在为大家提供更好的作品上,而不要处心积虑地跟法律过不去。“阴阳合同”不会带来好运,只会让自己成为令人唾弃的两面人。


明星的“阴阳合同”不会和自己签约,“阴阳合同”背后必定有“阴阳公司”。各演艺公司都应该明白对偷税漏税的查处,不会只针对明星个人,关联公司和涉事法人代表同样脱不了干系。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给予纳税人合理的补救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同时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也可以从宽处罚。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在已经查处并公布的案例中,就有人面对相关部门给予的多次机会而不顾,最终身败名裂,被罚巨额罚款。


阴阳合同害人害己,侵害国家利益,每个明星艺人和演艺公司都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拒签“阴阳合同”,维护自己的声誉。否则,一定是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张千禧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AI技术“复活”逝者,亟需厘清边...

习近平致电祝贺普京当选连任俄罗斯...

长三角铁路春游运输启动,首个周末...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