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企业担任出纳的李某某眼看就要退休了,却利用自己掌握的财务管理漏洞,两年间先后挪用公司资金28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企图“搏一把”。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李某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出纳多年,公司的制单U盾和付款U盾由他一人管理,从发起转账到审批付款都由他完成,他便想利用职务便利为日后的退休生活积攒资金。为了不被发现,李某某每次转账前会关闭账户的通知功能;日常对账时,他还用修图软件伪造银行回单、制作虚假的流水截图蒙混过关。此外,他还注册了一家与公司子公司名称近似的空壳公司,将挪用行为伪装成正常业务往来。
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李某某累计挪用公司资金2800余万元,钱款通过融资加杠杆的方式投入股市。其间,每逢公司需要大额用款或购买的股票盈利,他便从股票账户中赎回部分资金归还,待其认为有合适的入市时机时便再次挪用。2026年2月,公司CEO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账户余额异常,找到李某某时其承认了全部事实。
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金额的认定成为焦点。李某某案发前已陆续归还1400余万元,是否应当从挪用金额中扣除?承办检察官指出,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每一次挪用行为使资金脱离应有控制,都构成独立的侵害,风险随着挪用次数的增加而不断累积。若仅计算案发时未归还的部分,将忽略其多次挪用的持续性危害。
经审计,李某某的还款大多来源于炒股亏损后的剩余资金,并非以新挪用的资金归还旧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挪新还旧”。在全部还款记录中,仅有两次共1万元符合“挪新还旧”情形,依法予以扣除后,最终认定其挪用资金犯罪金额为2800余万元。
同时,检察官指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挪用公款罪执行,不再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收益权,也带来重大隐患,依法予以严惩。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企业,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确保制单与审批权限由不同人员行使;银行账户应开通实时通知,通知对象须同时包含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应定期直接从银行获取流水进行核查,杜绝伪造单据的可能;对出纳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建立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避免一人长期把持形成监管盲区。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