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进一步明晰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传统的建筑节能已难以适应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新目标、新要求,需要以绿色建筑发展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管理。为了将绿色建筑要求落实到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环节,《条例》进一步夯实了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其中,在建设立项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在设计环节,明确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在施工环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在运行管理环节,明确绿色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此外,《条例》还对绿色建筑的工程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在有关销售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等予以明确,形成管理闭环。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条例》明确: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并明确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同时,考虑并兼顾不同建筑的差异性,《条例》还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为了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提高建筑品质、优化人居环境,《条例》明确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调: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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