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7.3万,证券经理被“从业禁止”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05-13 16:56

摘要: 白皮书显示,非法集资案件多年来首次下降,总量仍占金融犯罪案件较大比重。

5月13日,市检察院举行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白皮书显示,在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仍居首位,但首次出现了下降势头;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快速下降之势,受理案件数量首次跌至两位数。与此相反,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


同时,涉证券案件也大幅上升,检察机关受理涉证券业犯罪案件数量152件294人,件数和涉案人数占当年金融犯罪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为9%,而2019年这两项数据仅为2%和3%。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一起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2016年3月,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宁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获悉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起意收购上海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后,伙同其妻樊某,控制使用樊某舅舅的证券账户,在金力泰公司股票停牌前2日,买入股票19.7万股,成交金额137万余元,并于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7.3万余元。


2020年5月,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


该案系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丰富和完善了“从业禁止”制度实践。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晶晶表示,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第一次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就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知法犯法,并且在证监会调查的时候百般抵赖,主观恶性大。


所以检察官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当庭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实刑,同时建议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


从业禁止的专门规定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条款,与已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禁止令”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了犯罪预防性措施。


从刑修九实施以来,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适用于证券领域,预防证券从业人员再犯罪,属于全国首例。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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