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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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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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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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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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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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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职工权益保护,提升企业民主管理水平——专家学者研讨新公司法与职工权益维护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刘振思 发布时间:2024-08-24 14:30

摘要: 围绕一系列话题,来自本市高校、法律界、企业以及工会的相关人士先后发表真知灼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劳动报社和上海市工人运动研究会共同举办“新公司法与职工权益维护研讨会”。


新法施行后,将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董监事制度、工会工作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新法的实施将从哪些方面更好维护职工相关权益?企业、工会将如何推动相关条款真正“落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围绕一系列话题,来自本市高校、法律界、企业以及工会的相关人士先后发表真知灼见,本刊汇总与会嘉宾精彩发言,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新公司法施行

强化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公司法将职工权益的保护纳入立法宗旨。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部长曹宏亮指出,持续深化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基础。健全职代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践行《宪法》精神和《党章》规定的政治要求,是发展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求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企业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落到实处,体现了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从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利于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云凌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彰显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尽管一直有观点认为,公司法调整的是股东、董事、高管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作为多元利益联合体,既是资本联合,也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职工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理应得到公司法的保护。积极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公司法与职工权益保障相关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将职工的地位置于债权人之前。其次,专门修订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除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民主管理外,新公司法还详细规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以及职工代表可以参与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度。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西陆认为,新法的实施对于职工权益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他分析道,例如新公司法的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这几条条文与旧公司法相比,特别强调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新公司法在明确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内容中,将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作为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并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公司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杨西陆说,在看到新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文时,有个别观点认为,强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可能会提高公司成本,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运营压力。他认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一种良性的、可持续性的、高质量地促进公司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新时代是在奋斗中成就伟业、造就人才的时代。科技创新,一靠投入,二靠人才。总书记的话运用到日常企业管理之中时,可以理解为公司要良性发展,一靠投入,二靠职工。职工是公司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的力量源泉之一,经营得好的企业,几乎都是劳资关系处理得好、职工权益保护得好、职工待遇有竞争力的公司。除此之外,从宏观经济整体上来看,有助于稳定和改善职工对未来工资收入和生活保障的预期,进而提升消费意愿,扩大有效需求,更好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新公司法修订

深化与实施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是新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不仅强化了职工权益的保护,而且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曹宏亮提出,工会应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新法关于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董事监事等内容规定。


新公司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为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首先,该法明确了保护职工利益的立法宗旨,强调公司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工职业教育,以提高职工素质。同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享有优先支付权,确保了职工权益的实现。


进一步地,新公司法确立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司在研究重大事项,如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体现了民主管理的根本属性。


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组成,以及审计委员会职工成员的设置,为劳权代表在公司决策管理机构中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最后,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工会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与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权益发展部(组织民管部)副部长李士伟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为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效能、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保障职工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通过确立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新法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也强化了企业民主管理的体系能力、运行活力和内生动力。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基础,它不仅是对《宪法》精神和《党章》规定的政治要求的践行,也是发展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通过职代会制度的健全和企业民主管理的加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这不仅体现了以职工为本的管理理念,而且让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民主管理的顶层设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不同民主管理机制的整体合力。这有助于解决以往单一的民主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成本高、形式化和效率低下等,通过改革创新激发民主管理制度的运行活力。


内生动力是企业民主管理效果的核心,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更加凸显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增强了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不仅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也使管理者认识到,要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内生动力的激发,有助于推动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与职工高品质生活的有机统一。


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所需的“配套工程”


职工董事制度是新公司法中的一大亮点,它让职工能够更直接地参与公司治理。


市工运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分析了职工董事制度的推行及其面临的配套工程和实施挑战,指出了职工董事的产生、履职保障支持、劳动关系保护等问题。


他认为,新公司法修订后,在职工权益保护上的总体特点是做“加法”,最大的变动就是对职工董事制度的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让职工进一步参与公司治理,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民主化和职工权益的维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创新。


同时,他提出,新法在制度构建与落地施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制度的落地保障上:一是职工董事的产生,什么样的职工能够胜任董事?不胜任如何罢免?资格如何认定?这些都是职工董事制度所需的配套工程。二是职工董事履职的保障支持,职工董事首先是一名职工,职工董事的履职势必对其本职工作有一定影响,如何平衡本职工作和董事履职等问题亟待明确。三是职工董事的劳动关系保护,应在职工董事的劳动关系解除条件上增加一些特殊限制。


而在面临的实施挑战上,则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为利益冲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原本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职工的利益诉求在劳动关系中与公司是有对立性的,建议职工董事的议事参与应当有一定的边界和规则。其二为履职责任问题,有职权就一定会有责任,职工董事是否要承担董事会履职失职带来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其三为决策程序问题,董事会决策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中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职工董事参与董事会所掌握的信息是否需要向职工披露?


陆胤建议,企业需要在职工董事制度的实施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而工会也应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工董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李士伟提出,企业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职代会优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体系能力。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在于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凝心聚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新公司法明确了职代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优化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凸显了职工权益维护,提升了企业民主管理的体系能力、运行活力和内生动力。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将有效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在于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凝心聚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新公司法明确了职代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优化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凸显了职工权益维护,提升了企业民主管理的体系能力、运行活力和内生动力。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将有效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


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需要基层工会进一步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在引领力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与职工依靠相统一,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制度优势和依靠职工的群众优势有机融合;在组织力方面要坚持战略引导、价值创造、风险防范相统一,引导广大职工围绕中心建言献策,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最大限度地集中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服务力方面则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履职、智慧履职相统一,围绕民主管理职权、运作程序及工作制度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民主管理效能。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要积极结合企业经营实践守正创新。职代会要适应AI数智科技和“Z世代”职工需求持续优化,提高便捷性、灵活性、互动性,实现效率、效能提升;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在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和发展中彰显独特价值,更好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企业ESG绩效。


新公司法背景下

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新公司法强调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对协调平衡劳动关系和工会日常工作会产生重大影响。


闵行区总工会法律维权部部长汤怡认为,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职工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元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条就明确将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入其中,这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吻合,通篇15章260条细则中明确的有11条涉工条款,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参与现代企业管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还不乏一些隐性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其次,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的修订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呼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不同法律条款的对应,规范公司治理体系,让企业意识到民主管理并非工会一家的事,而是事关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程序的合法合规,更好地协调和平衡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汤怡还补充道,新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监事及职工代表的一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职工在企业中的重要意义,保障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雇主部副主任宋靖指出,新法将职工权益保护提升到新高度,对劳动关系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职工利益的重视,也意味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职工的利益。


她分析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将职工纳入公司法的保护范围,很多规定都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如加强公司用工法定义务、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董事会中吸纳职工代表等。这一变化也意味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宋靖认为,新公司法通过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也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新机遇新挑战下

工会的应对之策


新修订的公司法为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将给工会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带来新挑战。


曹宏亮建议,围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工作,工会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广泛学习宣传,将公司法纳入工会“八五”普法规划,营造学习宣传公司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各级工会领导带头学,工会干部深入学,社会各界共同学。其次,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工法律法规的衔接。第三,依法推进公司建会入会,全面推进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建会扩面提质。推进国有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第四,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实公司法关于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董事监事等内容规定,分类指导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第五,深入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市人大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涉新就业形态领域进行立法,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决定》,推动平台企业合法规范用工、科学调整算法、完善劳动定额标准。最后,强化涉工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将公司法涉工条款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充分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形式,大力推动公司法的贯彻落实。


面对新公司法为职工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的新机遇,胡丽娜认为,工会组织应当抓住新法施行的契机,加强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要积极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研究并弥补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空白,例如完善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制度,实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二是要推进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依法加大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建制力度,督促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制。推动职工董事进审计委员会并发挥作用,工会组织应联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公司在章程中载明职工董事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数,细化审计委员会职责,突出职工董事的履职重点,强化职工代表的监督职能。确立职代会作为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地位,细化研究职代会职权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权限关系,指导各类公司制企业践行民主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广大职工开展新公司法的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认定和长效机制,提高职工董监事的履职能力。


新法给工会工作带来新机遇。结合闵行区总工会的工作实际,汤怡认为,工会可以借助新公司法出台的契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她建议,工会可以加强宣传培训,结合工会宣传品牌和平台,推动学习宣传活动进园区、进楼宇、进商圈、进企业,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将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宣传,推动学习宣传活动进园区、进楼宇、进商圈、进企业,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其次,要引导各级工会激发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力。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各级工会可以在细化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作用上下功夫,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强化源头参与,加大企业民主管理的实践创新力度。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推动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建制扩面和规范化建设,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民主管理操作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区域内“百强”企业的引导,逐步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民主管理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打造智慧平台,探索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网上职代会等场景应用,推动民主管理数字化发展。


第三,工会要加强联动监督。以闵行区总工会的相关工作为例,该区总工会可以将“为千家企业送民主管理指导服务,推进企业全过程人民民主”实事项目为抓手,深化“工会+检察院”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将新公司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律监督指导服务内容,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通过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工会工作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新公司法,共同探讨了新公司法与工会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新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和行动指南。通过强化职工权益保护、深化企业民主管理、构建职工董事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工会的角色与应对策略,新法不仅为职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未来,人们也期待在新法的指引下,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和实践,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李佳敏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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