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案例】
小璐是某高校大二学生,见室友使用高档化妆品,衣服不重样,她十分羡慕。但是自己的生活费只够基本生活,不够像她们一样“买买买”。 某日,小璐开始留意学校附近粘贴的各类贷款平台广告。心动的她向一家网络贷款平台借了6000元,结果一个月后发现连本带息竟要还1万多元!由于还不完钱,小璐父母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开始频频接到各类催款电话,小璐更是吓得不敢出门。
【解读】
本次《民法典》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集中于六百六十七条至六百八十条。其中较旧法有大幅度修改、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第六百七十九条和六百八十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傲霜律师指出,该条将自然人借款合同下,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行为认定为合同“成立”而非“生效”,即当事双方仅存在一定经济往来时,借款合同还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杨傲霜律师指出,该条从法律层面明确将高利放贷合同认定为无效。
遇到被借贷平台催款的情况,该怎么办?
杨傲霜律师认为,学生普遍还款能力弱、缺乏社会经验,我们在此提示这类群体养成健康理性的消费观,不要轻信网贷平台广告。
如果借款后发生小璐遇到的情况,首先放平心态,认识到高利贷是为我国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自己绝没有“走投无路”,不需要偿还“天价”欠款。根据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年利率仅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此外,要谨慎核实身份,向真正的出借人还款。网贷平台公司往往多层嵌套,利用学生的脆弱心理,以A公司名义借款,又以B公司名义催款,B公司得逞后A公司又跳出催款,从而骗得多笔还款。为防掉入这种骗局,借款人接到催款通知后应仔细与合同上的出借方核实身份。
第三,注意留下证据。无论是核实身份、还款,都应当留存凭证。如电话录音、微信截图,索要对方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还款时注意账户名和出借方一致,优先采用银行转账而非微信、支付宝转账,切勿现金交付。还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款凭证,写明所还本金及利息数额,确认双方已经结清,并要求对方在落款处签字盖章,留下身份信息。
第四,积极寻求保护。网贷平台乱象严重,暴力催款比比皆是,如“人肉”出借款人、亲朋好友、单位进行骚扰,散播借款人信息诋毁名誉,诱骗借款人“以债抵债”,有些已经构成违法犯罪。面对这种情况,借款人可主动寻求帮助,包括报警、向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举报、向当地银监局及工商部门投诉等。这时留存的证据就能派上大用场。
【划重点】
借款合同中的高利放贷内容在法律上无效,借了校园贷、套路贷等高利贷,不用还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