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夫妻双方情感的合意,也是两个家庭和谐的融合。然而如果在婚姻中有重疾病的隐瞒,将会被撤销。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校内活动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3日,即结婚登记后的第五天,李先生开始持续高烧,在当地医院就诊未查出病因,后抵京就医检查被确诊患有梅毒及艾滋病。根据目前病情,艾滋病已无治愈可能。
张女士称,双方虽自由恋爱,但李先生并未告知其患病情况,且其此前并不知晓李先生的病情,现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解读】
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朱建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张女士的丈夫未告知有梅毒及艾滋病,且艾滋病已无治愈可能的病情,张女士请求法院审判认定婚姻无效,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新颁布的《民法典》后,张女士若起诉到法院,因《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张女士是否没有办法解除婚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张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女士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朱建平说,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因病情隐私权与拟婚配对象的重疾知情权属于私益要件内范畴,立法保护个人病情隐私权与拟婚配对象的重疾知情权享有的撤销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近亲属不能行使请求法院撤销当事人的婚姻。为了保护保护个人病情隐私权,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该类案件,判决的结果也不会在网上公布。
【划重点】
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