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高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弄懂《民法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包璐影 发布时间:2020-12-09 16:13

摘要: 明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宝典,将在很多方面深度影响我们的生活。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城市里的高层建筑林立,办公楼和居住小区概莫能例。但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事情随之而来,时有发生,从瓜皮果壳,到铆钉尖刀,几乎所有东西都有可能“从天而降”,一度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伤痛”,无法得到妥善医治。


【案例】

2018年3月9日发生在东莞的“苹果砸中3月女婴”事件一度引发热议。当时,老人抱着三个月大的宝宝散步后回家。谁曾料想,她们刚走到楼下的入户大门处时,高空掉下来一个苹果,正好砸中了宝宝的头部。宝宝立刻陷入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当地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涉事单元住户进行了调查走访并提取DNA,调取监控,最终确定肇事者为该栋24层住户里的11岁女孩,事发时其独自一人在家。


据说是因为苹果给自家的宠物狗啃过了,所以该肇事女孩想将苹果扔到阳台上宠物狗的食盆里,但未曾想苹果弹落地后从阳台栏杆缝隙里滚落,掉下24楼,进而不幸砸中经过的宝宝。


事发后,受伤宝宝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共计住院153天。经法医鉴定,宝宝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其后,宝宝的家人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女孩家庭、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多万元。后原被告主张事发小区的入户大门处设计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肇事女孩方赔偿185万余元,同时认定物业公司和小区开发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这是一个鲜血淋漓的案件,反映的是小区居民的安全问题,也涉及到了业主的责任问题。”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建表示,随着民法典草案出台,其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这一点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那么,如果侵权人不明,这时候应该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呢?


陆建指出,民法典规定,碰到高空抛物这种侵权事件,一般都是由侵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现实中也发生过类似的苹果血案,案情更为复杂无奈。因为警方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直接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这样的规定,是针对当前的社会困境作出的一个利益平衡。”陆建表示,因为一旦发生此类高空抛物事件,造成的多为恶性伤害,让受害人一方自担损害结果是显失公平的,因而就有了民法典这个补偿条款。不过,她指出,大家应该注意的是,这是“补偿”性质,并不是“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事后最终查找到了直接侵权人,已经承担了补偿责任的无辜业主还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划重点】

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追偿不再是受害者一方的事情,物业、公安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担责。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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