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紧急情况时,“自助行为”只要合法、正当,就不担责!|弄懂《民法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包璐影 发布时间:2020-12-12 16:41

摘要: 明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宝典,将在很多方面深度影响我们的生活。

执法部门不可能无时无刻守护每个人,而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紧急情况。当合法权益面临侵害时,普通人并没有执法权,此时该如何应对?


【案例】

陈女士在茶陵县政府附近乘坐公交车准备回家。上车后,她站在公交车后门处,右手抓着公交吊环,左手拿着手机。当时,陈女士感觉旁边的窃贼夏某一直在盯着她的包。过了几站后,夏某便下车了。公交车启动后,陈女士下意识地看了一眼包,发现钱包不见了,赶忙叫停了公交车,朝着刚下车的夏某追了过去。夏某见陈女士追了过来,将钱包丢在路边,继续逃跑。


此时,谭某驾车经过附近,看到陈女士正在追人,感觉是在抓贼,于是便驾车追了过去,将夏某抓住。


之后,围观的市民将夏某团团围住,陈女士则在好心摩托车司机的帮助下赶了过来。最终,夏某被众人扭送至了公安机关,陈女士失窃的钱财均被追回。


【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介绍,原《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民法典中加入的重要免责条款之一,更是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且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节省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公权力资源,也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金玮律师表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利救济的范畴。不可否认,私利救济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以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民事主体享有特定情况下自助行为的权利一直是民事法律公认的权利,被广大律师同仁认可的,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成为困扰司法工作者的一大难题,明知该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却无法找到可直接援引适用的法律规定则难免令人迷茫。


金玮律师坦言,《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公民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同时也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法律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不一定会及时出现,很难做到“说曹操曹操就到”,“众里寻他千百度,慕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一次的慕然回首让自助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不再迷茫也不会失落。


众所周知的“正当防卫”制度属于刑事领域,当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而“自助行为”制度则属于民事领域,均是情势紧迫之下的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两者作为免责事由或者违法阻却事由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要公民所采取的应急应对的行为合法、正当,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划重点】

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绝不会成为滥用私刑的借口,所以公民在实施“自助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侵权。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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