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房产,婚后妻子想上产证确保居住权益,矛盾纠纷来了;老人去世后,“夕阳恋”老伴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尴尬……解决这些难题,“居住权”可能是个不错的法律途径。
【案例1】:
小张和小刘是一对新婚夫妻,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宝宝。最近,妻子小刘总是不开心,因为小张曾经承诺结婚后,房产证上就加上她的名字,如今孩子都开始蹒跚学步了,老公和公婆家迟迟没有去办理产证加名。妻子小刘担心万一闹离婚,自己岂不是太亏了?而丈夫小张也有着自己的想法,加了名字,婚前财产是不是要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眼瞅着,小家庭的气氛越来越僵了。
【案例2】:
王阿姨与唐老伯是夕阳恋,感情很好。两个人结婚领证之后,开始了相互依靠照顾的生活。王阿姨一直担心万一唐老伯先去世,她还能在这套房子中住下去吗?唐老伯的子女内心也在纠结,这套房子会不会归王阿姨所有?
【解读】
事实上,“居住权”都可以解决这些担忧。《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的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程青松律师说:“居住权,是一种有烟火味的居民权利。”
居住权到底什么意思?有哪些适用场景?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案例中的小夫妻和老夫妻们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比如唐老伯就可以立下遗嘱,其过世后房屋由子女继承,同时在此房屋上为王阿姨设立居住权,王阿姨可以一直在内居住直至过世为止。
程青松律师表示,居住权除了可以解决一些家庭纠纷,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它还有利于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也有利于解决居民养老问题。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居住权立法后,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缓解住房紧张,在居住权制度下,居住权人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政府供给的房屋而获得居住保障。”程律师说。
此外,程律师认为,居住权写进民法典,给国家推行居民“以房养老”提供了契机。比如,一些老人只拥有一套房产,除日常开销外,还要承担医药费、聘请保姆等高昂生活支出,在此情况下,老人可以考虑出售房产,并设立居住权,在得到资金的同时,还能在有生之年无偿居住,安度晚年。
居住权如何设立?
据了解,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首先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来设立居住权,随后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次,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即住宅的所有权人在遗嘱中作出在自己死后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由于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时,待遗嘱人死亡时遗嘱生效。在遗嘱人死亡后,因遗嘱而将要取得居住权的自然人,应当持遗嘱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也是自登记时设立。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无论以哪种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都需要在合同或遗嘱中明确居住权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的期限等内容。
程青松律师提醒,居住权制度会带来房产交易风险增多
他提醒,在居住权立法后,在房产交易环节,除了按以前的惯例要查询房屋权属状况、查封、抵押、租赁、户籍信息等情况外,还要查询房产上居住权的设定情况。
此外,居住权是一项他物权,是利他物权,当事人或其家人必须要防范草率地在自有房产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以免一时糊涂,给自己和家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民法典编撰将居住权纳入,在国内立法而言,是一个创举。居住权,与居民经济生活紧密相关,它是人间的一道烟火,是经济的又一个生机。”程青松律师说。
【划重点】
新增居住权更好保障“住有所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