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也可能无效!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以最后一份为准 |弄懂《民法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嘉露 发布时间:2020-12-15 10:27

摘要: 明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宝典,将在很多方面深度影响我们的生活。

提到继承,一般人多少都会有点避讳,因为继承是伴随着死亡而来的,而死亡在我们目前的社会认知中毕竟还是一件禁忌的事情。年长者刻意回避死亡,年轻人觉得来日方长,大家都不想过早地思考与面对死亡这件事情。


但是,当死亡来临,如果没有认真地安排身后事,就可能会给生者带来诸多的困惑与麻烦。此时,无论我们是否愿意面对死亡,继承这个法律问题必然不可回避。


那么,如何把遗产留给我们深爱的人,这个问题就变得格外重要了,而生前订立遗嘱安排身后遗产,不失为一种理性处理自身权益的方式。


【案例】


李大爷老两口60多岁,他们各自的父母都已去世,两人膝下只有独生女儿小美。小美结婚生子,事业有成。老两口一辈子事事替女儿考虑周全,有了外孙后也是全力帮持女儿的小家庭。目前老两口在市中心有套价值500万元左右的房产。


有一天,老两口去公证处咨询遗嘱的事情。按照法律规定,小美其实是老两口唯一且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老两口的遗产均由小美继承,根本不用担心。


但两人在咨询的时候欲言又止,只是反复说:“我们就担心我们走了以后,我们的独生女儿会吃亏。”


原来老两口放心不下女儿的婚姻,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虽然给了女儿,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旦女儿离婚,这个继承到的财产势必就得分给其丈夫一半,那样的话,女儿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肯定会很艰难。总之,为保险起见,老两口想问问有没有办法把自家这套房只留给独生女儿小美。


【解读】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喆表示,其实解决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在遗嘱中写明由女儿小美单独继承房屋和其他全部财产,且写明女儿继承后只归个人所有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李大爷老两口立下遗嘱,遗嘱中指定由女儿继承且限定女儿继承后只归个人所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即使今后女儿女婿闹离婚,这套继承所得的房屋也不用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了。这样,老两口将财产留给最爱的人的心愿也就得以保证了。”孙冬喆律师说。


孙冬喆律师强调,继承问题与我们每位老百姓的自身权益息息相关,因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显得更为迫切。


比如遗嘱形式的变化,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当然,不管选择哪种形式,都要符合该种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因为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无效,仍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这样的话可能就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继承了。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了。“以前很多人说,立遗嘱到底要不要公证? 遗嘱,不一定要公证,如果你公证的话。是所有遗嘱当中效率最高的。可是,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意味着什么呢?口头遗嘱可以废掉公证遗嘱。”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说,在此之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现在的规定是公证遗嘱,可以被其他遗嘱撤销变更。


【划重点】


为了保护你深爱的人,提前立遗嘱很重要!根据老人身体等实际情况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那一份为准。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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