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个人信息更容易被获取,增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成为大家的共识。面对被“晒”的隐私,谁来维护我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安全感?
【案例】
近日,成都一名新冠肺炎女性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了大量网络暴力。12月7日,成都郫都区报告两起本土确诊病例,患者为一对夫妻。次日,他们的孙女赵女士也被确诊患上新冠肺炎。不久之后,一份“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在网上流传开来,上面写有大量赵女士的私人信息,从姓名、身份证号到精确至门牌号的家庭住址,通通被曝光。
12月7日,散布泄露信息的男子王某被抓获,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解读】
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第六章针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陆智潜律师认为,案例中男子王某将包含赵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的私人信息发布在网上,严重侵犯了赵女士的个人隐私;可能侵犯了赵女士的名誉权、肖像权。
若王某在提供以上隐私的同时,还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赵女士名誉的,则将侵犯赵女士的名誉权。若王某在提供以上隐私的同时,还曝光了赵女士的照片,则侵犯了赵女士的肖像权。
当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陆智潜律师指出,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民事途径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途径
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侵害者处以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刑事途径
因侵害人违法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应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划重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