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民法典》| 居住权、抵押可过户、跳单……二手房买卖,请注意这些风险!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1-01-05 15:32

摘要: 《民法典》新规对房产的影响有哪些?

你买来的二手房里可能设了“居住权”,抵押未解除也能过户……《民法典》已经于1月1日实施,在涉及房产的买卖、抵押、居住等方面都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记者进行了梳理,提醒买房人在二手房买卖时一定要多多注意。


避免交易风险,记得留意“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说,就是一旦房屋所有权人为某一方设立了居住权,那么这个人就有权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也就是说,有可能你买来的房子因为设定了居住权,导致无法入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需要向哪个部门登记呢?据了解,根据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明确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规定指出,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系统开通之后,或许能查询买卖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程青松律师提醒,买房人在在房产交易环节,除了按以前的惯例要查询房屋权属状况、查封、抵押、租赁、户籍信息等情况外,还要查询房产上居住权的设定情况。


“买卖二手房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若在过户前给房产设立了居住权,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程律师说。


无限制性约定,房屋不解除抵押也能过户


买卖过二手房的都知道,如果有贷款的房子想要卖,要先还清房贷,银行解除抵押后才能过户。但是《民法典》对这一流程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同时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也就是说,如没有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中约定限制,即便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不过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民法典》实施后,银行或许会在贷款合同上进行相关约定,买方也要格外留意房产的贷款抵押解除情况。


买房绕开中介“跳单”,不可以!


买卖二手房,中介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高额佣金却让不少买房者“心痛”。为了省中介费,有买方会在中介带看之后,私下联络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跳单”。


事实上,“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风险隐患。一旦产生问题,对于购房者而言,轻则“花钱买教训”,重则 “钱房两空”。实践中,不乏由此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项新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律师表示,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包璐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