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就业群体劳动者高温津贴等权益,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6-07-16 14:18

摘要: 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新就业群体是企业站稳市场、扩大经营、全面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7月16日,上海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服务商(合作商)加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高温津贴、保险福利等作出提示,切实保障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新就业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提示函》提出,保障新就业群体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企业应依法支持新就业群体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阻挠、限制,不得因其依法参加工会活动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在依法规范用工管理方面,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群体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相应新就业群体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


《提示函》明确,企业应重视和落实平等协商,尊重和保障新就业群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规范建立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协商制度。严格落实行业及企业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各项内容。企业在制定或调整涉及新就业群体切身利益的劳动规则和算法时,应与新就业群体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后实施。


在劳动保护方面,《提示函》明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在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规范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综合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配送时间、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提供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药品等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企业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可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细化完善高温津贴发放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台风、高温等极端天气临时停止户外作业应急机制。


《提示函》还提到,企业工会代表新就业群体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地位,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为其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条件。企业应依法保障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或进行打击报复。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应推动将支持、配合工会工作纳入服务商(合作商)、加盟企业的用工合作协议。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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