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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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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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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7.7 对于劳动报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劳动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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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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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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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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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对职工有哪些利好信息?

来源:《中国工运》编辑部 发布时间:2024-02-28 16:26

摘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对职工有哪些利好信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工会应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深刻理解涉及职工和工会的修订内容,推动相关规定落实落地,更好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入理解新公司法中涉及职工权益及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宗旨。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与旧公司法相比,特别强调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在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等各方面权益的均衡性和全面性,凸显了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进一步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立法核心原则。新公司法延续并发展了旧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奠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新增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与国际接轨。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新公司法在明确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护的内容中,新增了休息休假作为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并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时,新公司法也体现了对职工经济权益的保护。比如,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在立法上避免了公司在解散和清算时拖欠工资的情形发生。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必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保职工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治理,有助于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将听取工会意见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的组织行为扩展至解散和申请破产。这体现了对职工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和有力保障,巩固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代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强化了企业工会的职责和地位,为工会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公司法明确了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情形。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了300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强调了职工代表地位,允许董事会3人以上者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强化了职工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都强调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这进一步增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赋权职工董事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规定明确了职工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情形,保障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深刻把握新公司法中体现的立法精神


新公司法体现了党中央对弘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弘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多次提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企业家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同员工携手渡过难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都必须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新公司法进一步强调了弘扬企业家精神、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关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尊重其工作价值,这对于倡导现代企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包括亿万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有着重大意义。


新公司法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强调其在维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利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明确公司治理的权责和程序,加强了内部监管。同时,引入了更为灵活的治理结构设计,如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减少不必要的组织层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次修订把国企改革专项行动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动了国企改革深化提升。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则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决策效率。规范治理结构,可以更好地协调和平衡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使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


新公司法强化了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更加明确。新公司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明确公司应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赋予其相关职权;对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管理角色的情形,也分类、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新公司法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这些规定,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进一步提高。


新公司法体现了法律的连贯性与延续性,与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紧密。新公司法有关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内容,在多部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一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即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衔接;二是关于企业经营听取工会意见方面。新公司法重申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工会法中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等规定,而且列举了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的情形包括解散和申请破产,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三是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这与工会法中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中国工会章程》中基层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等规定一脉相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与其他劳动法律的连贯性和延续性。


工会在运用新公司法提升工会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细化履行法定事项的操作指南,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合规。经过此次修订,听取工会意见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作为公司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的必要程序,已被确立为法定事项。这意味着,不经过此程序,公司作出这些重大事项的决定可能无效。虽然相关内容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决定重大事项不经过或不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听取,却没有对违法后果规定相应的罚则,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二是没有对“听取”的形式及程序进行细化,导致企业在操作时随意性空间较大,“走过场”的行为比较常见。因此,工会一方面要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规定违反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后果;另一方面,要细化企业通过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的操作指南,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合规。比如,采取什么形式的“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如何出具意见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落地见效。


加强源头参与,修订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推进现代企业民主管理形成立法集成效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由包括全国总工会在内的6部门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规定。它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按照上位法指导下位法的原则,应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将有关内容纳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范畴当中。特别是应充分吸收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围绕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代表的民主管理制度,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比如,关于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选任资格,规定工龄、职称、品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性等;再比如,关于涉及职工代表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规范各自的职责划分、章程制定等,确保职工代表能够通过二者最大限度地履行民主监督权利。借助公司法修订的契机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能够推进现代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形成集成效应,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向纵深发展。


完善企业ESG评级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指标体系,推动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当前,用ESG(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指标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它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评级。其中,“S”(Social)领域就包括员工多元化与平等、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职工权益。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不断增加,ESG评级已成为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和企业关注的焦点;ESG的执行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国际组织制定了披露 ESG 行动和方法的框架,这些框架中的详细项目即 ESG 指标。在其他两个领域,一些项目已被规范,相关执行情况甚至成为公司上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但在“S”(Social)领域的职工权益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评价指标。工会作为职工权益重要的代表者,应完善ESG评级中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指标体系,包括对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职工劳动权益内容,和对女性、残障人士和退伍军人的职工人员结构进行量化评价,推动建立相关信息披露机制,激发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和培训,提升职工参与现代企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落实民主权利。新公司法把“职工”作为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其合法权益作了重申和强调。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企业工会应从两方面加强对职工民主权利的落实。一是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促进职工选任职工代表,担任职工董事、监事,进入审计委员会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要推动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职工代表,让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参与到现代企业治理之中。二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素养,更好匹配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担任董事、监事,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财务、法律、生产经营方面,需要专业的资质和能力。工会要不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这些重要岗位的履职要求,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发挥职工智慧、凝聚职工力量。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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