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形象代言人”可免费享受美容?浦东新区消保委:小心被“套路”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4-12-03 18:49

摘要: 这种“代言”可能实际是“坑钱”。


成为“形象代言人”,费用做足次数后全额返还,等于免费享受美容保养……12月3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当心被“套路”,落入“坑钱”的“陷阱”。


据披露,近日,田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来电反映,年前去某理发店剪发。结账时,店员表示,田女士抽中了“店铺周年庆大奖”成为“形象代言人”,可以在店内免费领取某品牌的护肤品,还可以免费享受店内三十六次身体护理。田女士只需在领奖前交纳3980元的“诚意金”,按照合同约定,“品牌大使”打造成功,退还全部诚意金;若一年内未打造完,诚意金就直接转为会员,可以继续用这3980元在店里消费。


当时田女士并未多想,觉得“形象代言人”名字好听,费用还能返还,就与美发店签订了《粉丝形象代言人》打造计划的合同,交足“诚意金”。田女士表示,交了钱之后,承诺的保健项目并没有兑现,仅仅是普通的精油按摩服务。此后,按摩时间越来越难预约,服务也越来越敷衍了事。再后来,对于美容店服务人员不停的“轰炸推销”和“过度宣传”,田女士不厌其烦,萌生了退卡的念头。但当田女士提出退款的诉求时,却发现,“诚意金”根本要不回来。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对方表示,根据合同,田女士需在一年内做完所有项目才能退款,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扣除已使用的项目费用,目前为止,田女士已做完大部分的服务内容,已无余额可退。无奈,田女士表示会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不断发展,预付形式越来越新颖、丰富,商家的套路也越来越隐蔽,“形象代言人”既“好听”又“免费”,但往往需要消费者预支付项目金额,而后期可能会遭遇预约不上、约定次数无法做完、门店闭店等情况,钱款难以追回。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需要警惕这种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优惠活动,面对免费体验、低价促销等诱惑,要避免冲动消费。一方面尽量选择月卡、季卡等时限较短、金额较低的预付方式,理性消费;另一方面尽量与商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赵颖刚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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