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表示,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演出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以及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办法明确,演出经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还发布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对细则作出8处调整,其中删除4条,修改4条。其中,明确将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此前委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实施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将改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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