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经纪人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不得虚假宣传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一泓 发布时间:2021-11-19 18:46

摘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表示,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演出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以及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办法明确,演出经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撤销其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11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还发布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对细则作出8处调整,其中删除4条,修改4条。其中,明确将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此前委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实施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将改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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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文旅部已多次下发文件对演艺市场及其从业人员从严管理规范。


今年9月2月,文旅部公开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9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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