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以后一直找不到责任单位,维权陷入困境,是检察机关帮助我找到责任单位,监督赔偿了损失,真的非常感谢!”日前,金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开展回访时,电话那头的包先生连连致谢。
2021年12月2日傍晚,包先生行走至金山区某镇一路口附近时,由于地面窨井盖处有松动,不慎跌入下水道,致全身多处擦伤。事发时,该处无警示标识也无任何施工迹象,包先生当场拨打110报警。由于无法确定相关责任单位,事情一直无法解决。
2021年12月,金山检察院通过专用账号登陆区城运中心网格信息平台时,发现了上述显示尚未处理完毕的12345上报信息。经实地查看,检察官发现该路段共有4个窨井盖,导致包先生摔伤的窨井盖是2号井盖,其井盖标识为“电信”。
检察官遂联系电信公司,公司答复称2号井盖下方仅有一根数据线,但该线不属于电信线。检察官开展进一步实地勘察,最终确定该处数据线为路口红绿灯信号线,属于公共设施,由A建设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至此,赔偿单位浮出水面。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盖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官唐平解释道。最终,A建设公司赔偿包某损失1000余元。
2022年11月,金山检察院以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督促A建设公司加强安全巡逻,及时更换破损、缺失的窨井盖,完善应急处置举措。A建设公司接后高度重视,已对照检察建议书内容对窨井盖进行安全巡逻,对发现的破损窨井盖及时更换。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金山检察院利用“网格+检察”工作模式,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推动辖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案例之一。
2020年4月,最高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了窨井盖治理方面的第四号检察建议。
2021年7月,在金山检察院的牵头下,与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区交通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六部门共同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治理的实施细则》,就联席会议、线索移送、专项检查、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达成工作共识。
在对涉窨井盖安全管理问题开展源头治理的同时,金山检察院积极与公安、行政单位加强对接,对发现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督促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进行处理,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犯罪。